9月12日起 賣牛肉要標產地

2012年09月06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9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6日電)行政院衛生署今天表示,9月12日起,販售牛肉的店家攤商等,必須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

衛生署今天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9月12日正式實施。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賣場超市的包裝牛肉,不論是進口或國產,應在包裝上標示原產地,且櫃位獨立;至於餐飲業者,應標示使用的牛肉產地,以供消費者辨識。

另外,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也需要清楚標示牛肉原料的原產地。

因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解禁,衛生署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牛肉中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10ppb以下,並提出牛肉原產地標示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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