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顯申香港25日電)香港時事評論員劉銳紹今天表示,深圳前市長許宗衡受賄人民幣3318萬元,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項判刑等同放生許宗衡,公眾難免懷疑中共中央打擊貪腐的決心。
劉銳紹告訴「香港電台」,犯罪金額比許宗衡要少的官員都被判死刑,但許宗衡卻獲判死緩,令人覺得高官貪污都可網開一面,打擊貪腐的工作是得過且過。
他指出,許宗衡的案件並非公開審訊,欠缺透明度,公眾無法掌握具體案情。
許宗衡被控在2001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9個單位或個人變更土地規劃、承接工程和職務升遷等方面牟取利益。
大陸的媒體報導,許宗衡的主要罪狀包括巨額貪污、買官和生活腐化,其中最嚴重的指控是買官。
鄭州市檢察院起訴書稱,許宗衡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3318萬元財物,應以受賄罪追究許宗衡的刑事責任。
許宗衡案發前曾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副市長和市長職務。
2009年6月,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中共中央調查。同年8月,許宗衡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中共中央紀委對許宗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劉銳紹告訴「香港電台」,犯罪金額比許宗衡要少的官員都被判死刑,但許宗衡卻獲判死緩,令人覺得高官貪污都可網開一面,打擊貪腐的工作是得過且過。
他指出,許宗衡的案件並非公開審訊,欠缺透明度,公眾無法掌握具體案情。
許宗衡被控在2001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9個單位或個人變更土地規劃、承接工程和職務升遷等方面牟取利益。
大陸的媒體報導,許宗衡的主要罪狀包括巨額貪污、買官和生活腐化,其中最嚴重的指控是買官。
鄭州市檢察院起訴書稱,許宗衡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3318萬元財物,應以受賄罪追究許宗衡的刑事責任。
許宗衡案發前曾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副市長和市長職務。
2009年6月,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中共中央調查。同年8月,許宗衡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中共中央紀委對許宗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