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30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管理費分擔方式或調漲與否,不得由管理委員會說了算,由住戶共同決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層面,將盡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管理費部分,草案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訂定,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表示,管理費規範入法後,未來若遇調漲管理費情形,須由住戶一起決定,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需有總住戶數2/3出席,3/4通過,才能變更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
至於曾發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草案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等對象出席,避免與社區不相關人士出席會議,影響事務推動。
此外,彌補新舊管委會交接管理空窗,草案明定管委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選任新管委會。
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二次施工行為,內政部為遏止歪風,增訂二次施工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應負擔相關費用。
草案也明定,預售房屋時的規約草約常導致日後爭議,未來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層面,將盡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管理費部分,草案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訂定,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表示,管理費規範入法後,未來若遇調漲管理費情形,須由住戶一起決定,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需有總住戶數2/3出席,3/4通過,才能變更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
至於曾發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草案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等對象出席,避免與社區不相關人士出席會議,影響事務推動。
此外,彌補新舊管委會交接管理空窗,草案明定管委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選任新管委會。
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二次施工行為,內政部為遏止歪風,增訂二次施工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應負擔相關費用。
草案也明定,預售房屋時的規約草約常導致日後爭議,未來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