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6日訊】在四年一度的大選年,11月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是美國大選的日子,俗稱超級星期二(Super Tuesday),2012年的大選將於11月6日舉行。美國目前有3億多人口,大約有三分之一會參選,每個成年的美國公民都有投票權,他們是選民。但是最後誰會勝出,並不完全取決於選民的投票(popular votes),而是取決於538張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這538個選舉人,被稱為「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其人數基於各州在參眾兩院的議員人數確定。2012年,美國共有100位參議員,無論州的人口多少,每州2位,這是憲法規定,永遠不變的;2012年美國50個州共有435位眾議員,每州眾議員的人數根據各州人口的多少確定,總人數也隨著美國總人口的變化而變化;此外,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還有3位選舉人,所以總數是538。因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是聯邦政府的領地,所以他們既不算眾議員,也不算參議員,平時在國會立法投票時他們沒有投票權,只是在大選時才有選舉權。
選擇選舉人的程式因州而異,通常是兩黨在各州的大會上提名,或是在州的黨派中央委員會上投票選舉。通常選舉人是對政黨有貢獻的人物,他們可能是州政府的官員,黨派的領導人,或是與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是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盟友。
嚴格地說起來,當選民在大選中投票時,他們並沒有真正將選票投給自己想選的總統候選人,而是決定自己州的議員將如何投票。例如,你投票選舉奧巴馬,其實你是命令你的州的議員保證投民主黨候選人的票。如果一個州共有10張選舉人票,40%的選民投民主黨的票,60%的選民投共和黨的票,那是不是該州的10位選舉人中將有4位投民主黨的票,其他6位投共和黨的票呢?不是的。如果這個州正好有4位民主黨的議員,6位共和黨的議員,一旦共和黨得到的選民票勝出,則該州所有的10位議員都得投票選舉共和黨的候選人。只有在立法的過程中,該州的議員(通常)才會分別投各自所代表的政黨的票。換言之,兩黨的候選人爭奪一個州,任何一個黨只要得到微弱的多數,哪怕只是一票之差,便能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即「勝者全贏」(winner takes all)。這種總統大選的規則是美國憲法第二條和1804年的第12修正案所規定的。一直延續至今。但是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不採取勝者全贏的程式。如果一位總統候選人得到全州的多數選民票,便贏得兩張選舉人票,在一個國會議員選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得到多數選民票,便贏得一張選舉人票。換言之,每個國會議員選區產生一位眾議員,擁有一張選舉人票,誰贏得一個選區的多數選民票,這張選舉人票便歸誰。此外每個州有兩位參議員,擁有兩張選舉人票,誰贏得整個州的多數選民票,這兩張選舉人票便歸誰。所以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的選舉人可能分別投票給不同的總統候選人。
目前美國共有538張選舉人票,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必須多數當選,換言之,無論奧巴馬還是羅姆尼,都必須得到270張選舉人票才能當選。如果除了民主、共和兩黨之外還有其他政黨或無黨派人士參選,而其中得票最多的政黨候選人得票未能超過半數,那該怎麼辦呢?正因為歷史上曾經有過這種例外的情況,所以才有1804年的憲法第12修正案。在無人得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所有各州無論人口多少,都具有1票的選舉權,無論哪位候選人在超過半數的州勝出,便可以當選為總統。從理論上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在人口最少的26個州勝出,這26個州的選民人數僅占總人口的18.06%,該候選人還是能勝出。這種情況在美國歷史上只發生過兩次,第一次是1801年的湯姆斯•傑佛遜,第二次是1825年的昆西•亞當斯,他們便是由眾議院選出來的。
在大選前,電視臺和其他媒體會進行民意調查,預測各位候選人得到選民的支持率,通常誤差是上下百分之幾。今年11月6日星期二,選民將到投票站投票。在加利福尼亞日落之前,至少有一個電視臺會宣佈哪位候選人獲勝。半夜時分,其中一位候選人將宣佈得勝,另一位候選人將承認落選,但是這並非正式的選舉結果。電視臺預測選舉結果的方法是「出口調查」(exit poll),即在投票站的出口處調查選民實際投票的情況,從而推算出選舉的結果。但是投票後調查並不精確,只是隨意抽樣(random sampling),在兩位候選人旗鼓相當的州,往往需要具體清點所有的選民票後才能確定到底由誰勝出。
大選年12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各州的選舉人將到各自的州府正式投票,投票完畢後,接任總統和副總統才正式產生。問題是,公民投票和選舉人正式投票之間為什麼會有大概一個半月的時間差呢?在19世紀,因為交通不便,點票和匯總很耗時,選舉人到州府的旅行時間也很長。如今交通方便,更有電腦點票,這段時間主要用來解決雙方可能產生的控訴對方違反選舉規則的爭議,若是雙方得票率非常接近,這段時間將用來重新點票。
選舉人投票制有其不公平之處。反對者認為,使用全輸、全贏的方法,可能導致某個候選人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的「選民票」(popular votes)少於對手,卻因為得到多數的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而獲勝,這樣選出來的總統不能代表全體選民的意願。這種情況在歷史上確實出現過。
根據選舉人票分佈的情況,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候選人只要得到11個人口大州的選票,哪怕在其他39個州一票都沒得到,便能當選總統。美國共有12個人口大州:
加利福尼亞、德克薩斯、紐約、佛羅裡達、賓夕法尼亞、伊利諾伊、俄亥俄、密西根、新澤西、北卡羅來納、喬治亞和佛吉尼亞。
以上的12個州是選舉的大票倉。只要贏得其中11個,便能得到270張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
此外,紐約和東部的一些大州是民主黨的天下,如果民主黨在這些州以壓倒優勢大獲全勝,許多選民票會被浪費掉。而共和黨在西部及南部的一些人口小州只要以微弱多數獲勝,那怕只差幾千票,也能囊括那些小州的全部選舉人票。顯然,如果把東部大州多餘的選票分多潤寡到一些小州,那就足夠贏得若干個小州所有的選舉人票。贏得選民票而無緣問鼎白宮的情況,在美國歷史上發生過四次。
第一次是1824年。當時美國還沒有普及選民投票,有的州還是通過州議會確定選舉人。那次大選的兩位候選人都是民主共和黨人(Democratic-Republican)。克勞福德(William H. Crawford)共得到40,856張選民票,占11.2%,卻贏得了41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克雷(Henry Clay)得到47,531張選民票,占13.0%,卻因只得到37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1876年,美國共有369 張選民票,獲得185張便可以當選。共和黨候選人海斯(Rutherford B. Hayes)共得到4,036,298張選民票,卻贏得了185 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民主黨人提爾頓(Samuel J. Tilden)得到4,300,590張選民票,比對手多近30萬票,卻因只得到184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1888年,美國共有401 張選舉人票,獲得201張便可以當選。共和黨候選人哈裡遜(Benjamin Harrison)共得到5,439,853張選民票,卻贏得了233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民主黨人克利夫蘭(Grover Cleveland)以第22任總統的身份參選,得到5,540,309張選民票,卻因只得到168張選舉人票而落選。四年之後的1892年,克利夫蘭捲土重來,擊敗哈裡遜,再次當選第24任總統。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的小布希和戈爾之爭。當時美國的候選人票已經達到538張。小布希(George W. Bush)共得到50,456,002張選民票,卻贏得了271張選舉人票,戈爾(Al Gore)以在任副總統的身份參選,比小布希多得50,999,897張選民票,卻因只得到266張選舉人票而落選(其中一人棄權)。
當時佛羅裡達共有25張選舉人票,第一次點票小布希只獲得微弱多數,且小布希的弟弟傑布(Jeb Bush)是佛羅裡達的州長,有人懷疑傑布幫助他哥哥作弊。戈爾陣營要求重新計票,佛羅裡達最高法院允許重新清點總共大約6,000,000張選票中的175,037張選票。在機器點票過程中,有的選票沒有被計算,有的則被重複計算。因為機器的設計有問題,無法辨認遺漏和重複清點的選票,所以只能大約估計,機器清點總數與實際票數並不相符。
在Volusia郡,遺漏和重複清點的選票與機器清點的數位不符。在Orange郡,所有的選票都被重新清點。在Broward郡,選舉委員會沒有報告第一次機器所遺漏和重複清點的數字,只是報告了正式重新清點中遺漏和重複點票的結果,使戈爾多得了567票。佛羅裡達的投票機採取打孔式,選民選誰,便拉一下手柄,該候選人的名字上便有一個孔。重新點票的標準並不嚴格,將「未穿孔僅有凹痕」(英文是dimpled chad,直接翻譯為「帶酒窩的」)的選票也計算入內。未穿孔的選票可能說明兩種情況,一,選民在投票時遲疑了一下改變主意,將手柄拉到一半而放棄,二,選民決定投誰的票,但是沒用力把手柄拉到底,造成未穿孔,究竟是前者還是後者,只能猜測。長話短說,戈爾僅因幾百票的差距,失去了佛羅裡達的25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如果候選人得到了多數的選民票而不能當選,投票選舉他的選民一定是不滿意的。既然如此,為什麼起草美國憲法的國父們會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呢?
選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全民普選,另一種是通過國會議員選舉。當時美國還沒有全國性的政黨,交通不方便,一個深得民心的候選人的號召力只限於當地,在其他地方可能無人知曉。而來自各地的候選人會把選票分散,將無法代表全國人民的意願。但是若通過國會選舉,則每一位議員必須精准地評估他所代表的州民的民意,然後酌情投票,這便可能造成議員根據自己的看法投票,而不是正確地反映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的意願。權衡之下,制定憲法的國父們便採取了折衷的選舉人投票法。
事實證明國父們是有遠見的,奧巴馬是美國的第44任總統,從美國建國至今已經236年,共經過59次大選,一共才出現過四次得到多數選民票而落選的情況,僅占6.7%,若不算第一次,得民心而失天下的情況才5%。
在交通和通訊發達的今天,當年國父們擔心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全國性的政黨早就建立,幾乎每個人都能知道候選人每天的一言一行,先進的技術使得清點選票更為精確,所以有人建議將選舉人投票制改為普選。
明天便是大選日,結果如何,拭目以待。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選擇選舉人的程式因州而異,通常是兩黨在各州的大會上提名,或是在州的黨派中央委員會上投票選舉。通常選舉人是對政黨有貢獻的人物,他們可能是州政府的官員,黨派的領導人,或是與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是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盟友。
嚴格地說起來,當選民在大選中投票時,他們並沒有真正將選票投給自己想選的總統候選人,而是決定自己州的議員將如何投票。例如,你投票選舉奧巴馬,其實你是命令你的州的議員保證投民主黨候選人的票。如果一個州共有10張選舉人票,40%的選民投民主黨的票,60%的選民投共和黨的票,那是不是該州的10位選舉人中將有4位投民主黨的票,其他6位投共和黨的票呢?不是的。如果這個州正好有4位民主黨的議員,6位共和黨的議員,一旦共和黨得到的選民票勝出,則該州所有的10位議員都得投票選舉共和黨的候選人。只有在立法的過程中,該州的議員(通常)才會分別投各自所代表的政黨的票。換言之,兩黨的候選人爭奪一個州,任何一個黨只要得到微弱的多數,哪怕只是一票之差,便能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即「勝者全贏」(winner takes all)。這種總統大選的規則是美國憲法第二條和1804年的第12修正案所規定的。一直延續至今。但是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不採取勝者全贏的程式。如果一位總統候選人得到全州的多數選民票,便贏得兩張選舉人票,在一個國會議員選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得到多數選民票,便贏得一張選舉人票。換言之,每個國會議員選區產生一位眾議員,擁有一張選舉人票,誰贏得一個選區的多數選民票,這張選舉人票便歸誰。此外每個州有兩位參議員,擁有兩張選舉人票,誰贏得整個州的多數選民票,這兩張選舉人票便歸誰。所以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的選舉人可能分別投票給不同的總統候選人。
目前美國共有538張選舉人票,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必須多數當選,換言之,無論奧巴馬還是羅姆尼,都必須得到270張選舉人票才能當選。如果除了民主、共和兩黨之外還有其他政黨或無黨派人士參選,而其中得票最多的政黨候選人得票未能超過半數,那該怎麼辦呢?正因為歷史上曾經有過這種例外的情況,所以才有1804年的憲法第12修正案。在無人得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所有各州無論人口多少,都具有1票的選舉權,無論哪位候選人在超過半數的州勝出,便可以當選為總統。從理論上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在人口最少的26個州勝出,這26個州的選民人數僅占總人口的18.06%,該候選人還是能勝出。這種情況在美國歷史上只發生過兩次,第一次是1801年的湯姆斯•傑佛遜,第二次是1825年的昆西•亞當斯,他們便是由眾議院選出來的。
在大選前,電視臺和其他媒體會進行民意調查,預測各位候選人得到選民的支持率,通常誤差是上下百分之幾。今年11月6日星期二,選民將到投票站投票。在加利福尼亞日落之前,至少有一個電視臺會宣佈哪位候選人獲勝。半夜時分,其中一位候選人將宣佈得勝,另一位候選人將承認落選,但是這並非正式的選舉結果。電視臺預測選舉結果的方法是「出口調查」(exit poll),即在投票站的出口處調查選民實際投票的情況,從而推算出選舉的結果。但是投票後調查並不精確,只是隨意抽樣(random sampling),在兩位候選人旗鼓相當的州,往往需要具體清點所有的選民票後才能確定到底由誰勝出。
大選年12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各州的選舉人將到各自的州府正式投票,投票完畢後,接任總統和副總統才正式產生。問題是,公民投票和選舉人正式投票之間為什麼會有大概一個半月的時間差呢?在19世紀,因為交通不便,點票和匯總很耗時,選舉人到州府的旅行時間也很長。如今交通方便,更有電腦點票,這段時間主要用來解決雙方可能產生的控訴對方違反選舉規則的爭議,若是雙方得票率非常接近,這段時間將用來重新點票。
選舉人投票制有其不公平之處。反對者認為,使用全輸、全贏的方法,可能導致某個候選人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的「選民票」(popular votes)少於對手,卻因為得到多數的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而獲勝,這樣選出來的總統不能代表全體選民的意願。這種情況在歷史上確實出現過。
根據選舉人票分佈的情況,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候選人只要得到11個人口大州的選票,哪怕在其他39個州一票都沒得到,便能當選總統。美國共有12個人口大州:
加利福尼亞、德克薩斯、紐約、佛羅裡達、賓夕法尼亞、伊利諾伊、俄亥俄、密西根、新澤西、北卡羅來納、喬治亞和佛吉尼亞。
以上的12個州是選舉的大票倉。只要贏得其中11個,便能得到270張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
此外,紐約和東部的一些大州是民主黨的天下,如果民主黨在這些州以壓倒優勢大獲全勝,許多選民票會被浪費掉。而共和黨在西部及南部的一些人口小州只要以微弱多數獲勝,那怕只差幾千票,也能囊括那些小州的全部選舉人票。顯然,如果把東部大州多餘的選票分多潤寡到一些小州,那就足夠贏得若干個小州所有的選舉人票。贏得選民票而無緣問鼎白宮的情況,在美國歷史上發生過四次。
第一次是1824年。當時美國還沒有普及選民投票,有的州還是通過州議會確定選舉人。那次大選的兩位候選人都是民主共和黨人(Democratic-Republican)。克勞福德(William H. Crawford)共得到40,856張選民票,占11.2%,卻贏得了41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克雷(Henry Clay)得到47,531張選民票,占13.0%,卻因只得到37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1876年,美國共有369 張選民票,獲得185張便可以當選。共和黨候選人海斯(Rutherford B. Hayes)共得到4,036,298張選民票,卻贏得了185 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民主黨人提爾頓(Samuel J. Tilden)得到4,300,590張選民票,比對手多近30萬票,卻因只得到184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1888年,美國共有401 張選舉人票,獲得201張便可以當選。共和黨候選人哈裡遜(Benjamin Harrison)共得到5,439,853張選民票,卻贏得了233張選舉人票,他的對手民主黨人克利夫蘭(Grover Cleveland)以第22任總統的身份參選,得到5,540,309張選民票,卻因只得到168張選舉人票而落選。四年之後的1892年,克利夫蘭捲土重來,擊敗哈裡遜,再次當選第24任總統。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的小布希和戈爾之爭。當時美國的候選人票已經達到538張。小布希(George W. Bush)共得到50,456,002張選民票,卻贏得了271張選舉人票,戈爾(Al Gore)以在任副總統的身份參選,比小布希多得50,999,897張選民票,卻因只得到266張選舉人票而落選(其中一人棄權)。
當時佛羅裡達共有25張選舉人票,第一次點票小布希只獲得微弱多數,且小布希的弟弟傑布(Jeb Bush)是佛羅裡達的州長,有人懷疑傑布幫助他哥哥作弊。戈爾陣營要求重新計票,佛羅裡達最高法院允許重新清點總共大約6,000,000張選票中的175,037張選票。在機器點票過程中,有的選票沒有被計算,有的則被重複計算。因為機器的設計有問題,無法辨認遺漏和重複清點的選票,所以只能大約估計,機器清點總數與實際票數並不相符。
在Volusia郡,遺漏和重複清點的選票與機器清點的數位不符。在Orange郡,所有的選票都被重新清點。在Broward郡,選舉委員會沒有報告第一次機器所遺漏和重複清點的數字,只是報告了正式重新清點中遺漏和重複點票的結果,使戈爾多得了567票。佛羅裡達的投票機採取打孔式,選民選誰,便拉一下手柄,該候選人的名字上便有一個孔。重新點票的標準並不嚴格,將「未穿孔僅有凹痕」(英文是dimpled chad,直接翻譯為「帶酒窩的」)的選票也計算入內。未穿孔的選票可能說明兩種情況,一,選民在投票時遲疑了一下改變主意,將手柄拉到一半而放棄,二,選民決定投誰的票,但是沒用力把手柄拉到底,造成未穿孔,究竟是前者還是後者,只能猜測。長話短說,戈爾僅因幾百票的差距,失去了佛羅裡達的25張選舉人票而落選。
如果候選人得到了多數的選民票而不能當選,投票選舉他的選民一定是不滿意的。既然如此,為什麼起草美國憲法的國父們會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呢?
選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全民普選,另一種是通過國會議員選舉。當時美國還沒有全國性的政黨,交通不方便,一個深得民心的候選人的號召力只限於當地,在其他地方可能無人知曉。而來自各地的候選人會把選票分散,將無法代表全國人民的意願。但是若通過國會選舉,則每一位議員必須精准地評估他所代表的州民的民意,然後酌情投票,這便可能造成議員根據自己的看法投票,而不是正確地反映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的意願。權衡之下,制定憲法的國父們便採取了折衷的選舉人投票法。
事實證明國父們是有遠見的,奧巴馬是美國的第44任總統,從美國建國至今已經236年,共經過59次大選,一共才出現過四次得到多數選民票而落選的情況,僅占6.7%,若不算第一次,得民心而失天下的情況才5%。
在交通和通訊發達的今天,當年國父們擔心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全國性的政黨早就建立,幾乎每個人都能知道候選人每天的一言一行,先進的技術使得清點選票更為精確,所以有人建議將選舉人投票制改為普選。
明天便是大選日,結果如何,拭目以待。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