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性侵酒女 二審重判

2012年11月0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7日電)賴姓男子被控酒後性侵酒店坐檯小姐,一審時法官認他是酒後降低辨識能力,判1年9月,但二審不採認,改判3年10月。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賴男民國99年晚間與黃姓友人到中市一間酒店喝酒唱歌,2名坐檯小姐在包廂內同樂,1名小姐先行離去後,賴男被控看見留在包廂的另一名小姐已酒醉不省人事,趁機性侵對方得逞。

被害人指控,自己酒醒後發現衣衫不整,賴男與黃男坐在旁邊,她直接走出包廂打電話向男友求救報警,控告在場2人性侵。

黃男否認性侵,指稱他酒後在現場睡覺,沒有印象發生何事;賴男否認趁機性侵,並指可能遭設局陷害。檢警查出賴男案發時酒測達0.54毫克,經採樣送驗後,被害人身上所採到的DNA檢體型別,與賴男相符,沒驗出黃男的生物跡證,但檢察官仍將2人起訴。

法院一審判黃男無罪,並以賴男因酒精影響辨識能力而犯案,從輕量刑判他1年9月。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仍判黃男無罪,但認為賴男酒後性侵女子,並無可同情之處,不可減輕刑責,改判他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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