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酒駕刑責 司院通過修法案

2012年11月12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會銜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酒駕肇事刑責等修正草案,酒駕肇事致死最重判10年徒刑,將速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現行條文去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後,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為改變民眾酒駕的不良習性,有必要重新檢討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要件及刑度。

司法院說,修正要點包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時就構成犯罪,可判處2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草案刪除「拘役」、「單科罰金」規定,且初犯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第2次再犯時即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其刑1/2。

修正草案包括,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犯罪標準,但有其他情事足以證明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構成犯罪。

至於最嚴重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司法院說,從現行法「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致重傷時,從現行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調高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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