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經監理機關認定,因交通事故毀損報廢的車輛,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從寬計算到事故前1天。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車輛稅費計算原本都計算到車輛報廢前1天。但發生重大車禍,通常需要一段時間鑑定,甚至車主可能受傷住院,幾乎不可能當天就辦理車輛報廢,考量情理,決定放寬解釋。
賦稅署表示,已提起行政救濟的未確定案件可從優適用新規定,退還差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車輛稅費計算原本都計算到車輛報廢前1天。但發生重大車禍,通常需要一段時間鑑定,甚至車主可能受傷住院,幾乎不可能當天就辦理車輛報廢,考量情理,決定放寬解釋。
賦稅署表示,已提起行政救濟的未確定案件可從優適用新規定,退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