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溼地法 規範保育管理

2012年11月29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溼地法草案,明確規範溼地的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目前政府指定溼地82處、面積5.68公頃,立法院完成溼地法立法後,也將納入規範。

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民眾在重要溼地內,禁止擅自抽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或取土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禁止破壞生物洄游通道、排放降低溼地生態功能的污染物;違反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明訂,重要溼地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也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述行為須接受1小時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課程。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溼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腎」美稱,對環境調節及生態保護有助益,國際間已簽署「拉姆薩溼地公約」,以保護、合理利用溼地及其生態資源。

他說,推動溼地法的立法,除符合國際社會趨勢,也能使溼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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