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一名擔任軍訓教官的黃姓男子被鄰居指控在家門裝監視器,侵害隱私權。台灣高等法院判黃男拆除,並賠償鄰居新台幣2萬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住在某社區16樓的黃男遭兩名鄰居指控,於民國99年5、6月間在住家大門裝設監視器,24小時拍攝同層住戶出入電梯空間的景象。
兩名鄰居認為,電梯走廊是住戶及親友出入空間,屬生活隱私範疇,監視器所攝範圍涉私生活空間,請求黃男拆除,並賠償他們各30萬元。
黃男主張,因公寓大廈頂樓樓梯屢有危安狀況發生,他裝設監視器是為嚇阻意圖危害社區公眾的人士進入,且拍攝範圍僅只自家門口60公分。
法院一審判黃男拆除監視器,賠償2名鄰居各1萬元;兩造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公寓大廈設有警衛室,進出的人員都有管制,且監視器為可調動式,拍攝的範圍涵蓋電梯走廊逃生門前所形成的空間範圍。此外,針對危安狀況,管委會已加強管理及防範。
高院認為監視器確實侵害隱私權,駁回兩造上訴,判黃男拆除監視器、賠償兩名鄰居各1萬元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住在某社區16樓的黃男遭兩名鄰居指控,於民國99年5、6月間在住家大門裝設監視器,24小時拍攝同層住戶出入電梯空間的景象。
兩名鄰居認為,電梯走廊是住戶及親友出入空間,屬生活隱私範疇,監視器所攝範圍涉私生活空間,請求黃男拆除,並賠償他們各30萬元。
黃男主張,因公寓大廈頂樓樓梯屢有危安狀況發生,他裝設監視器是為嚇阻意圖危害社區公眾的人士進入,且拍攝範圍僅只自家門口60公分。
法院一審判黃男拆除監視器,賠償2名鄰居各1萬元;兩造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公寓大廈設有警衛室,進出的人員都有管制,且監視器為可調動式,拍攝的範圍涵蓋電梯走廊逃生門前所形成的空間範圍。此外,針對危安狀況,管委會已加強管理及防範。
高院認為監視器確實侵害隱私權,駁回兩造上訴,判黃男拆除監視器、賠償兩名鄰居各1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