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訊】我叫王東,男,現年37歲,漢族,新疆東潤公司總經理,電話:13709918889。
舉報新疆吐魯番地區公安局刑偵支隊隊長楊樂文和妻子交警支隊政委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礦產開發,霸佔了我青河東潤礦業公司工業用地367 畝,價值人民幣800多萬元;霸佔了我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東潤礦業公司3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多萬元,並徇私枉法、違反程序、目無法紀、編造事 實,致使我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羈押76天,在我被羈押期間,楊樂文強行向我索要鄯善金蘭礦業有限公司股15%股份,轉讓給其正在上小學的 兒子楊浩,價值人民幣1500多萬元,掠奪我個人財產高達3000多萬元。
違法事件如下:
2008年初,我通過合法程序取得了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3000畝砂鐵礦的開採權和367畝的工業用地併合理經營。楊樂文稱妻子是交警支隊政委和哥哥是 國稅稽查大隊領導,證明其在當地關係的勢力,要求我無償分給他15%的礦產股份,如果我不同意,企業將無法正常經營。目的沒達成的情況下,楊樂文聯合其朋 友李登傑和我進行虛假合作,同時楊樂文要求我向其支付人民幣150萬元作為雙方合作介紹的酬謝費。
之後,楊樂文通過在當地的關係和勢力,讓青河縣縣委書記找我談話,要求我把青河縣政府已劃給我的1700畝開採地無償轉讓給他哥楊樂建,並對外聲明這塊地 是楊樂建自己投資生產,並暗示此事不辦,將會嚴重影響我在該縣的投資。迫於無奈,我把這1700畝開採地無償轉讓給楊樂建,楊家兄弟隨即轉給李登傑。
楊樂文通過多年在公安系統的關係,繞開阿勒泰地區公安局,欺騙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誣告我詐騙李登傑400萬元。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楊樂文刑偵公安 支隊隊長的身份影響力和欺騙下,未經前期調查,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本人和家屬,違反程序,目無法紀,編造事實,致使我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 羈押76天(從2009年2月14日—2009年4月30日),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審330天(從200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0日),並強行 向我索要530萬元(其中包含400萬元的投資款和130萬元的利息)。
在我被刑拘期間,楊樂文利用其公安身份,與李登傑、蘇國岐(王東的合作人,現任鄯善金蘭礦業法人),收買串通辦案人員金慶,多次私自將我從看守所提到金慶 辦公室,楊樂文要求我將鄯善金蘭礦業的法人無償轉讓給蘇國岐,並將該礦15%的股份無償轉讓給楊樂文正在上學的兒子楊浩(為規避紀檢部門調查,所以以他兒 子名義接轉,見轉讓協議),
事後,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將我轉到新市區檢察院,新市區檢察院認真審核後於2009年4月30日給我辦理了取保候審。在我保釋期間,楊樂文以再次把我拘進看 守所相威脅,繼續強行向我索要阿勒泰地區青河縣的另一個公司——東潤礦業公司30%的股份(價值1000多萬元),為免於再次關押,我只能無償的把東潤礦 業公司10%的股份讓給了楊樂文,20%的股份讓給了蘇國岐。
在此,我懇請中紀委和公安部領導對楊樂文的違紀違法事實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國法的威嚴,為我追回財產損失,還我公道,維護公平正義,為外來建設新疆的投資商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維護新疆的發展穩定大局,以反腐成效取信於民!
舉報新疆吐魯番地區公安局刑偵支隊隊長楊樂文和妻子交警支隊政委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礦產開發,霸佔了我青河東潤礦業公司工業用地367 畝,價值人民幣800多萬元;霸佔了我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東潤礦業公司3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多萬元,並徇私枉法、違反程序、目無法紀、編造事 實,致使我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羈押76天,在我被羈押期間,楊樂文強行向我索要鄯善金蘭礦業有限公司股15%股份,轉讓給其正在上小學的 兒子楊浩,價值人民幣1500多萬元,掠奪我個人財產高達3000多萬元。
違法事件如下:
2008年初,我通過合法程序取得了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3000畝砂鐵礦的開採權和367畝的工業用地併合理經營。楊樂文稱妻子是交警支隊政委和哥哥是 國稅稽查大隊領導,證明其在當地關係的勢力,要求我無償分給他15%的礦產股份,如果我不同意,企業將無法正常經營。目的沒達成的情況下,楊樂文聯合其朋 友李登傑和我進行虛假合作,同時楊樂文要求我向其支付人民幣150萬元作為雙方合作介紹的酬謝費。
之後,楊樂文通過在當地的關係和勢力,讓青河縣縣委書記找我談話,要求我把青河縣政府已劃給我的1700畝開採地無償轉讓給他哥楊樂建,並對外聲明這塊地 是楊樂建自己投資生產,並暗示此事不辦,將會嚴重影響我在該縣的投資。迫於無奈,我把這1700畝開採地無償轉讓給楊樂建,楊家兄弟隨即轉給李登傑。
楊樂文通過多年在公安系統的關係,繞開阿勒泰地區公安局,欺騙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誣告我詐騙李登傑400萬元。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楊樂文刑偵公安 支隊隊長的身份影響力和欺騙下,未經前期調查,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本人和家屬,違反程序,目無法紀,編造事實,致使我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 羈押76天(從2009年2月14日—2009年4月30日),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審330天(從200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0日),並強行 向我索要530萬元(其中包含400萬元的投資款和130萬元的利息)。
在我被刑拘期間,楊樂文利用其公安身份,與李登傑、蘇國岐(王東的合作人,現任鄯善金蘭礦業法人),收買串通辦案人員金慶,多次私自將我從看守所提到金慶 辦公室,楊樂文要求我將鄯善金蘭礦業的法人無償轉讓給蘇國岐,並將該礦15%的股份無償轉讓給楊樂文正在上學的兒子楊浩(為規避紀檢部門調查,所以以他兒 子名義接轉,見轉讓協議),
事後,烏魯木齊市檢察院將我轉到新市區檢察院,新市區檢察院認真審核後於2009年4月30日給我辦理了取保候審。在我保釋期間,楊樂文以再次把我拘進看 守所相威脅,繼續強行向我索要阿勒泰地區青河縣的另一個公司——東潤礦業公司30%的股份(價值1000多萬元),為免於再次關押,我只能無償的把東潤礦 業公司10%的股份讓給了楊樂文,20%的股份讓給了蘇國岐。
在此,我懇請中紀委和公安部領導對楊樂文的違紀違法事實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國法的威嚴,為我追回財產損失,還我公道,維護公平正義,為外來建設新疆的投資商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維護新疆的發展穩定大局,以反腐成效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