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酒駕罰鍰最高9萬元

2012年12月1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7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罰鍰上限提高到新台幣9萬元;並加重累犯罰則。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包括酒後違規駕車罰鍰額度上限,由現行6萬元提高到9萬元;增訂酒駕累犯犯規的加重處罰條文等。

交通部表示,修正重點增訂酒駕累犯違規的加重處罰規定,5年內有第二次以上酒駕累犯違規者,除採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並立即吊銷駕駛執照,且在3年後才可重新申請考驗。

為樹立酒測執法嚴正性,交通部說,防杜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增訂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最高罰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草案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測試檢定的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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