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最高法院今天審理吳敏誠殺人案,辯方認為兩公約指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檢方則指吳敏誠罪大惡極,「求其生而不得」。
最高法院上午開言詞辯論庭,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及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組成合議庭;吳敏誠則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尤柏祥、周漢威、李艾倫辯護。
吳燦指出3爭點,第一,國家「禁反言」、上訴「具體理由」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關聯;第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與死刑判決的連結;第三,刑法第57條量刑因素與死刑的量定。
吳敏誠辯護律師說,前審將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犯行納入本次量刑因素,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吳男出獄後安分守己,仍有是非、羞惡之心。公約規定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一但錯判死刑將無可挽回,除非犯罪情節重大才應判處死刑。
檢方表示,兩公約並未禁止死刑,各國共識對故意殺人既遂者皆判處死刑,吳敏誠有殺人前科,僅因女友想分手竟光天化日行兇,行兇前還傳簡訊「等妳死後我送妳一副棺材」,罪無可逭,求其生而不得。
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明年1月10日宣判。
吳敏誠被控在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上午開言詞辯論庭,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及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組成合議庭;吳敏誠則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尤柏祥、周漢威、李艾倫辯護。
吳燦指出3爭點,第一,國家「禁反言」、上訴「具體理由」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關聯;第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與死刑判決的連結;第三,刑法第57條量刑因素與死刑的量定。
吳敏誠辯護律師說,前審將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犯行納入本次量刑因素,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吳男出獄後安分守己,仍有是非、羞惡之心。公約規定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一但錯判死刑將無可挽回,除非犯罪情節重大才應判處死刑。
檢方表示,兩公約並未禁止死刑,各國共識對故意殺人既遂者皆判處死刑,吳敏誠有殺人前科,僅因女友想分手竟光天化日行兇,行兇前還傳簡訊「等妳死後我送妳一副棺材」,罪無可逭,求其生而不得。
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明年1月10日宣判。
吳敏誠被控在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