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調中央地方舉債額度

2012年12月24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共債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政府比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再釋出約新台幣548億元舉債額度給直轄市政府,137億元給縣市政府。

現行公債法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總債限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的48%,其中中央政府40%、直轄市5.4%(其中台北市3.6%、高雄市1.8%)、縣(市)2%、鄉(鎮、市)0.6%。

因應地方改制,並將債限計算基礎由GNP改為國內生產毛額(GDP),財政部以整體債限不上修為前提,提出公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總債限換算改為前3年度名目GDP的50%。

經委員會協商初審通過條文,50%分配方式訂為中央政府40.7%,直轄市為7.65%,縣(市)為1.53%,鄉(鎮、市)為0.12%。直轄市債限由原本行院版草案規定的7.25%改為7.65%,增加的0.4個百分點主要是中央政府拿出來給債限受到大砍的台北市。

此外,嘉義縣長張花冠及朝野立法委員都希望中央政府減少舉債額度、多照顧地方。

財政部國庫署長凌忠嫄表示,中央原本願釋出0.4個百分點給直轄市,現在按相同比例計算,樂意再取整數0.1個百分點給縣市政府。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以GDP新台幣13兆7000億元計算,0.1個百分點約137億元。中央政府拿出約650億元舉債額度給地方,可用舉債額度可能在1年半內就用完。

不過,他說,這不能說是財政部退讓,而是折衝;台北市願拿出1400億元舉債空間,很了不起,不能讓台北市「一家烤肉萬家香」。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準直轄市桃園縣等新直轄市在公債法修法通過後5年內,舉債流量可從行政院規劃的當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15%,提升到20%。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說,這樣不會增加國家總債限,只是讓這些新生直轄市在5年內可多借些錢拚建設,平均1年可多借50億元,5年後還有落日條款,回歸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