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2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前立法委員鄭余鎮被控以新台幣1000萬元設立公司後,隔二天就將錢轉到他人帳戶。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公司法起訴鄭余鎮。
台北地檢署表示,鄭余鎮與戴姓男子在民國94年11月間設立公司,並採互助會方式,打著零存整付、高額利息的廣告招收會員,吸金高達1800多萬元。檢方在98年12月間,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鄭余鎮等人。
檢方指出,鄭余鎮涉嫌違反銀行法全案經法院判決後,法院認定鄭余鎮等人,有違反公司法之嫌,因此向檢方告發。
檢方偵辦期間查出,鄭余鎮與戴姓男子在民國94年11月14日以1000萬元的資本額,設立公司,隨即在94年11月16日將錢轉匯到他人帳戶。檢察官認為鄭余鎮等人未實際繳納股款,依違反公司法等罪,將鄭余鎮及戴男起訴。
台北地檢署表示,鄭余鎮與戴姓男子在民國94年11月間設立公司,並採互助會方式,打著零存整付、高額利息的廣告招收會員,吸金高達1800多萬元。檢方在98年12月間,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鄭余鎮等人。
檢方指出,鄭余鎮涉嫌違反銀行法全案經法院判決後,法院認定鄭余鎮等人,有違反公司法之嫌,因此向檢方告發。
檢方偵辦期間查出,鄭余鎮與戴姓男子在民國94年11月14日以1000萬元的資本額,設立公司,隨即在94年11月16日將錢轉匯到他人帳戶。檢察官認為鄭余鎮等人未實際繳納股款,依違反公司法等罪,將鄭余鎮及戴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