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明訂公務員雙重國籍遭免職者,在職期間俸給應予追還。
按現行條文規定,雙重國籍、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任用後發現相關情事,也不得繼續任用,但已領的薪資及其他給付則不予追還。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文字,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且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
參與法案初審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說,公務員有雙重國籍,通常主觀知情,甚至故意隱瞞,若追回俸給並不影響公平性,希望有警惕效果。
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務員,事後卻拋棄原住民身分,三讀條文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按現行條文規定,雙重國籍、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任用後發現相關情事,也不得繼續任用,但已領的薪資及其他給付則不予追還。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文字,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且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
參與法案初審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說,公務員有雙重國籍,通常主觀知情,甚至故意隱瞞,若追回俸給並不影響公平性,希望有警惕效果。
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務員,事後卻拋棄原住民身分,三讀條文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