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獨立將腦性麻痺列為障別之一,並規定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教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麗環在提案說明表示,政府推動特殊教育,但現行法只將身心障礙分為12種障別,腦性麻痺並沒有被單獨列出,導致腦性麻痺學生的教學資源常遭學校忽略,對他們的學習成效影響很大。
三讀條文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的協助者類別增加「腦性麻痺」,預估有1萬2000人受惠。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提出的特教法部分條文。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幼兒受教育年齡下修到2歲,也將身心障礙幼兒受特殊教育年齡由現行3歲,修正為2歲。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等。
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等支援服務,三讀條文將「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列入保障範圍。未來在家實施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依法申請相關支援服務。
修正草案還新增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相關規定,大專院校對身心障礙學生受教育,得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並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此外,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麗環在提案說明表示,政府推動特殊教育,但現行法只將身心障礙分為12種障別,腦性麻痺並沒有被單獨列出,導致腦性麻痺學生的教學資源常遭學校忽略,對他們的學習成效影響很大。
三讀條文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的協助者類別增加「腦性麻痺」,預估有1萬2000人受惠。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提出的特教法部分條文。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幼兒受教育年齡下修到2歲,也將身心障礙幼兒受特殊教育年齡由現行3歲,修正為2歲。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等。
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等支援服務,三讀條文將「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列入保障範圍。未來在家實施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依法申請相關支援服務。
修正草案還新增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相關規定,大專院校對身心障礙學生受教育,得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並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此外,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