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7日電)金管會表示,地上權融資所衍生出使用權是否可以做為擔保品,涉及民法上是否可視為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或擔保品還待釐清、研議,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指示,要再開會討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及經建會等為委員會成員,財政部提出,希望地上權融資可以解套。
媒體報導,財政部提出的地上權融資3大建議,第1是,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案,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的不動產上限30%計算。
其次地上權案的不動產開發後,興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時,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過去法院曾有判例認定「使用權」不屬擔保物,向銀行融資時相對不易,財政部希望能視為擔保物。
最後,這類地上權案衍生的「使用權」,在向銀行融資可視為擔保放款時,也能徵求擔保人。
金管會表示,財政部所提的就是希望最終使用者可以融資。
金管會表示,以前是利用建物所有權、土地地上權轉讓給購屋人,但是民國93年之後,購屋人向政府買土地就有問題,所以建物所有權跟土地地上權就沒有轉讓給購屋人,所以有使用權問題,及使用權是否也是一種租賃的方式,是否可以為擔保等問題。
金管會表示,使用權是否符合民法900條規定,可以設質,金管會不是民法主管機關,所以暫時無法有結論,還要再釐清、溝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及經建會等為委員會成員,財政部提出,希望地上權融資可以解套。
媒體報導,財政部提出的地上權融資3大建議,第1是,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案,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的不動產上限30%計算。
其次地上權案的不動產開發後,興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時,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過去法院曾有判例認定「使用權」不屬擔保物,向銀行融資時相對不易,財政部希望能視為擔保物。
最後,這類地上權案衍生的「使用權」,在向銀行融資可視為擔保放款時,也能徵求擔保人。
金管會表示,財政部所提的就是希望最終使用者可以融資。
金管會表示,以前是利用建物所有權、土地地上權轉讓給購屋人,但是民國93年之後,購屋人向政府買土地就有問題,所以建物所有權跟土地地上權就沒有轉讓給購屋人,所以有使用權問題,及使用權是否也是一種租賃的方式,是否可以為擔保等問題。
金管會表示,使用權是否符合民法900條規定,可以設質,金管會不是民法主管機關,所以暫時無法有結論,還要再釐清、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