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廢止或復育 修法有歧見

2013年01月19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1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9日電)攸關環境永續的濕地法草案,除政院版,朝野立委均有提案。比較各版本,在濕地定義、濕地補償和濕地受損復育,有較大差異。

「濕地法」立法的必須性獲朝野共識,除行政院版本,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都各自提出修法版本。日前濕地法草案初審時沒有通過,有待下會期併案審查。

關於濕地定義、重要濕地能否「廢止」、濕地開發補償優先次序、濕地復育、濕地基金等,版本各有差異。

朝野立委認為,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的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但行政院版認為,海域部分以最低低潮位為限。

行政院版主張,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朝野立委對「廢止」濕地有意見,邱文彥修法版本明定,重要濕地若有減損、增加面積或價值,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濕地範圍等級並公告,且應評估在原有範圍內規劃、採取適當復育措施。

親民黨籍立委張曉風受訪時也說,濕地認定是既成事實,不能因為有開發需要或損害就「廢止」濕地。

有關濕地開發補償,行政院版及邱文彥版本均規範應優先迴避重要濕地、減輕衝擊或做濕地補償措施。

不過,邱文彥版本希望「異地補償」優於「生態補償」,若需要開發濕地,應優先找尋另一塊更大的濕地來補償,若異地補償面積小於0.5公頃,可申請用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開設濕地異地補償專戶,並在經費餘裕時,統籌集中整建功能完整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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