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副產石灰汙染 雲林訂管制

2013年01月25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1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5日電)雲林縣環保局今天表示,為避免副產石灰等產物汙染環境,訂定高溫氧化裝置產物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水化石膏等管制要點。

雲林縣林內鄉在去年10月間,傳出1處工業用地堆置疑似來自六輕的副產石灰,引起當地居民抗爭,雲林縣環保局允諾對事業廢棄物流向加強管制,於是著手研擬管制辦法。

環保局指出,訂定「雲林縣高溫氧化裝置產物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水化石膏管制要點」,限制前項產物需有合法去處及用途。

雲林環保局指出,副產石灰等產物可供混凝土廠做可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除了許可文件的核准項目,不得做為掩埋場中間覆土或最終覆土。

環保局並指出,副產石灰等產物也不得做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公共工程級配原料,或石膏廠做成相關石膏成品、混凝土廠製成水泥製品及輕質磚成品等,更絕對禁止直接回填土地。

雲林縣環保局表示,已去函相關事業機構,要求督促副產石灰等產物收受端的運輸或使用,需符合規範,避免非法棄置,造成環境汙染及影響民眾健康,若有違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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