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米姓男子承租房屋放置佛像,但房屋被拍賣,新屋主卻將佛像交由別人燒毀或轉送,因而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新屋主賠償。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米姓男子向一名男子承租新竹縣新豐鄉某房屋,放置約200尊佛像,不料房子被拍賣掉後,新屋主張姓男子卻在民國98年7月法院點交時,因原屋主未到場,就將佛像交由他人燒毀或轉送。
米男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張男賠償損失。
但張男主張自己只是將佛像交給他人代為進行送神儀式,未同意或授權他人處分佛像,佛像被如何處置不是他所能置喙。此外,張男抗辯若須賠償,也應扣除佛像經開光儀式後的折舊。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男明知自己僅有保管佛像的責任,沒有將佛像轉送他人的處分權,卻擅自將佛像轉送給他人處理,主觀上有侵占佛像的意思,判他賠償米男新台幣47萬8000元。
高院審理認為,張男讓他人將佛像載離後,未再追問佛像下落及保管情形,有棄置佛像之意,且佛像的價值與一般家飾製品不同,經台北市佛具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佛像經開光儀式後,在市場的客觀價值是不變的。
高院計算米男損失後,判張男須賠償47萬6000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米姓男子向一名男子承租新竹縣新豐鄉某房屋,放置約200尊佛像,不料房子被拍賣掉後,新屋主張姓男子卻在民國98年7月法院點交時,因原屋主未到場,就將佛像交由他人燒毀或轉送。
米男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張男賠償損失。
但張男主張自己只是將佛像交給他人代為進行送神儀式,未同意或授權他人處分佛像,佛像被如何處置不是他所能置喙。此外,張男抗辯若須賠償,也應扣除佛像經開光儀式後的折舊。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男明知自己僅有保管佛像的責任,沒有將佛像轉送他人的處分權,卻擅自將佛像轉送給他人處理,主觀上有侵占佛像的意思,判他賠償米男新台幣47萬8000元。
高院審理認為,張男讓他人將佛像載離後,未再追問佛像下落及保管情形,有棄置佛像之意,且佛像的價值與一般家飾製品不同,經台北市佛具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佛像經開光儀式後,在市場的客觀價值是不變的。
高院計算米男損失後,判張男須賠償47萬6000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