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新豁免協定 待遇近邦交國

2013年02月05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5日電)外交部今天說,台美新簽訂的豁免協定,部分待遇不會超過邦交國關係,但非常接近,幾乎「該有的都有」。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金溥聰今天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Barbara Schrage)在美國華府簽署台美新訂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中英文約本,協定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上午在記者會中解釋,原先舊版協定中的功能性豁免(執行職務)全部保留,但根據國際慣例,大使館(代表處)與總領事館(辦事處)在豁免待遇上有區隔。

他說明,未來代表處還享有一般性豁免(非執行職務),包括刑事與民事豁免權、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與拘禁,連官捨都不得侵入,財產受到保障。

他指出,新協定相關待遇與權利不會超過邦交國關係,但非常接近,「幾乎該有的都會有」。

令狐榮達表示,這是台美繼1980年簽訂首版豁免協定後,30多年來第一次重新審視協定,依據雙邊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新版本修訂。

他說,首版僅有英文版,新版本將會有中英文版本。台美以平等互惠原則檢討與修訂,希望雙邊派駐人員發揮更大功能,獲得更多保障,有利雙方進一步推動關係。

他指出,協定簽署後,台美雙邊後續仍有相關程序須走完,美方內部程序在兩週內要上聯邦公報,台灣部分則要送行政院與立法院,外交部後續才會公布完整協定內容。

外交部表示,期望透過簽訂新協定,使雙方機構及人員能夠發揮功能,也能獲得更適當的保障,以利雙方進一步推動與提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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