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藝人楊貴媚控訴光泉公司於代言合約到期後繼續使用照片,請求賠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僅判光泉賠償不當得利新台幣2萬多元。
根據判決書,楊貴媚於民國91年10月間與光泉牧場公司簽約,約定由楊貴媚擔任「光泉薏仁糙米漿」代言人工作,期限自廣告上檔日91年12月起計2年。
楊貴媚控訴,合約期滿後,光泉仍繼續將她的肖像用在大賣場的廣告目錄冊中,侵害她的肖像權逾3年半,請求光泉賠償每年代言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587萬多元。
光泉主張,他們於契約終止後不負通知通路商不得繼續使用舊圖檔的義務,且發現大賣場目錄仍使用舊圖檔時,也隨即通知通路商勿繼續使用,若賣場誤用非他們所能控制。
法院一審認為光泉延遲履行通知通路商的義務,判賠楊貴媚精神損害賠償150萬元。
高院二審審理認為,依業務流程,大賣場在促銷活動前不會先將廣告目錄交付光泉審核,因此光泉不可能及時發現圖檔誤用、要求更正,且光泉也無阻止大賣場使用舊圖檔的義務,僅判光泉賠償大賣場誤用圖檔期間獲得的不當得利新台幣2萬多元。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今天維持光泉賠償不當得利新台幣2萬多元,駁回楊貴媚其他之訴。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楊貴媚於民國91年10月間與光泉牧場公司簽約,約定由楊貴媚擔任「光泉薏仁糙米漿」代言人工作,期限自廣告上檔日91年12月起計2年。
楊貴媚控訴,合約期滿後,光泉仍繼續將她的肖像用在大賣場的廣告目錄冊中,侵害她的肖像權逾3年半,請求光泉賠償每年代言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587萬多元。
光泉主張,他們於契約終止後不負通知通路商不得繼續使用舊圖檔的義務,且發現大賣場目錄仍使用舊圖檔時,也隨即通知通路商勿繼續使用,若賣場誤用非他們所能控制。
法院一審認為光泉延遲履行通知通路商的義務,判賠楊貴媚精神損害賠償150萬元。
高院二審審理認為,依業務流程,大賣場在促銷活動前不會先將廣告目錄交付光泉審核,因此光泉不可能及時發現圖檔誤用、要求更正,且光泉也無阻止大賣場使用舊圖檔的義務,僅判光泉賠償大賣場誤用圖檔期間獲得的不當得利新台幣2萬多元。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今天維持光泉賠償不當得利新台幣2萬多元,駁回楊貴媚其他之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