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 扁珍執行刑各20年

2013年02月22日時政
【新唐人2013年02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2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前總統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分別為新台幣2億5000萬元及2億元。

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民國94年刑法51條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舊刑法51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20年。等於兩人除非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管刑度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陳水扁則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

至於吳淑珍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及另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國務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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