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2月27日訊】關於王登朝案應繼續公開審理並追究相關違法辦案人員法律責任的公民建議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我們通過王登朝家屬、證人徐琳、辯護律師等處獲知:王登朝先生,38歲,西北政法學院法律本科畢業,為深圳市羅湖分局三級警員。他心憂天下,關注民生,本擬於2012年3月10日在深圳市蓮花山公園發起集會紀念孫中山逝世87年周年,以傳播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並宣傳“全民平等社保、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等民生主張。
但在集會前夕,即2012年3月8日,王登朝被深圳警方非法控制,先後在保安公司會議室、市公安局禁閉室非法拘禁10天。在此期間分別被以涉嫌非法集會和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調查。 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又將其移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因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出具任何手續便控制王登朝,遭到王肢體反抗。此後,王登朝先後被以妨礙公務罪、貪污罪立案調查。2012年11月26日,羅湖區法院以妨礙公務罪、貪污罪判處王登朝有期徒刑十四年。
我們認同《南方都市報》針對王登朝案所發社論《尊重法律程序,以正義的方式運送正義》,提到“倒是有必要、有責任去深究一下律師庭外哭泣、痛言'實在沒有能力再幫你辯護了'的個中隱因”。王登朝新聘律師王全章、劉曉原也已經對相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啟動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
鑑於此,我們認為:
1、王登朝先生籌備集會是踐行公民基本權利,應受我國憲法以及國際公約保護;
2、2012年3月8日至3月18日期間,深圳警方限制王登朝先生人身自由10天,具體責任人員業已涉嫌非法拘禁;
3、王登朝突然轉看守所羈押後,安排與死刑犯關押在一起,遭到死刑犯毆打,看守所警察發現只是冷笑不制止;
4、關於“貪污罪”一節,王登朝先生拒絕認罪,一審判決書卻以“王登朝對市保安公司多支付的人民幣2831040元的用途去向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認定王登朝構成貪污罪。無法解釋錢款用途的原因很多:比如記賬憑證被相關部門收走,王本人及辯護律師無法提供等。一審法院以王登朝“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免除公訴機關舉證責任,顯然是錯誤的。
5、關於“妨害公務罪”一節,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出具法定手續和有效出示證件,便突然控制王登朝人身,導致王假想防衛,顯然也構不成所謂妨害公務罪。
6、王登朝如果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再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及其領導下的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出庭履行職務),也是不妥當的,理應避嫌;
7、進入二審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依法提前告知王登朝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開庭期間,法庭未能保持應有的中立,屢屢打斷甚至阻止王登朝和律師發言和舉證,導致律師無法履行職責不得不退出法庭,而法庭在律師被解除委託的情況下居然繼續開下去,變相剝奪了王登朝及律師所享有的辯護權;
8、面對王登朝解聘原聘律師,人民法院本應休庭,待其重新聘請律師參與辯護,可是合議庭沒有休庭繼續審理。甚至當再聘律師王全章、劉曉原提出繼續開庭審理時仍堅持不開庭,這嚴重違反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程序違法。
綜上,我們認為王登朝案應該繼續公開審理並追究有關違法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法律界公民建議人:
唐吉田、張元欣、李方平、常伯陽、丁家喜、劉巍、趙慶、暴寧寧、李紅秀、江天勇、楊勇、張磊、梁小軍、董前勇、鄔宏威、王光琦、周立新、吳魁明、張海、王必君、隋牧青、唐天昊、聞宇、李志勇、劉正清、趙永林、王紅傑、盧京美、王全平、郭海躍、成準強、王成、朱陳康、付永剛、陳啟棠、劉金濱、楊旭、莊道鶴、範標文、劉衛國、管鐵流
2013年2月26日
注:
1、該建議書已於2013年2月26日特快專遞寄往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檢察院,並抄送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共廣東省委、深圳市中級法院、深圳市檢察院等相關機構。
2、此前由李靜林律師發出的文本已被更新。
3、感興趣的法律界人士欲繼續簽名,請發電郵至:hellolibai@gmail.com。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我們通過王登朝家屬、證人徐琳、辯護律師等處獲知:王登朝先生,38歲,西北政法學院法律本科畢業,為深圳市羅湖分局三級警員。他心憂天下,關注民生,本擬於2012年3月10日在深圳市蓮花山公園發起集會紀念孫中山逝世87年周年,以傳播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並宣傳“全民平等社保、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等民生主張。
但在集會前夕,即2012年3月8日,王登朝被深圳警方非法控制,先後在保安公司會議室、市公安局禁閉室非法拘禁10天。在此期間分別被以涉嫌非法集會和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調查。 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又將其移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因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出具任何手續便控制王登朝,遭到王肢體反抗。此後,王登朝先後被以妨礙公務罪、貪污罪立案調查。2012年11月26日,羅湖區法院以妨礙公務罪、貪污罪判處王登朝有期徒刑十四年。
我們認同《南方都市報》針對王登朝案所發社論《尊重法律程序,以正義的方式運送正義》,提到“倒是有必要、有責任去深究一下律師庭外哭泣、痛言'實在沒有能力再幫你辯護了'的個中隱因”。王登朝新聘律師王全章、劉曉原也已經對相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啟動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
鑑於此,我們認為:
1、王登朝先生籌備集會是踐行公民基本權利,應受我國憲法以及國際公約保護;
2、2012年3月8日至3月18日期間,深圳警方限制王登朝先生人身自由10天,具體責任人員業已涉嫌非法拘禁;
3、王登朝突然轉看守所羈押後,安排與死刑犯關押在一起,遭到死刑犯毆打,看守所警察發現只是冷笑不制止;
4、關於“貪污罪”一節,王登朝先生拒絕認罪,一審判決書卻以“王登朝對市保安公司多支付的人民幣2831040元的用途去向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認定王登朝構成貪污罪。無法解釋錢款用途的原因很多:比如記賬憑證被相關部門收走,王本人及辯護律師無法提供等。一審法院以王登朝“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免除公訴機關舉證責任,顯然是錯誤的。
5、關於“妨害公務罪”一節,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出具法定手續和有效出示證件,便突然控制王登朝人身,導致王假想防衛,顯然也構不成所謂妨害公務罪。
6、王登朝如果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再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及其領導下的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出庭履行職務),也是不妥當的,理應避嫌;
7、進入二審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依法提前告知王登朝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開庭期間,法庭未能保持應有的中立,屢屢打斷甚至阻止王登朝和律師發言和舉證,導致律師無法履行職責不得不退出法庭,而法庭在律師被解除委託的情況下居然繼續開下去,變相剝奪了王登朝及律師所享有的辯護權;
8、面對王登朝解聘原聘律師,人民法院本應休庭,待其重新聘請律師參與辯護,可是合議庭沒有休庭繼續審理。甚至當再聘律師王全章、劉曉原提出繼續開庭審理時仍堅持不開庭,這嚴重違反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程序違法。
綜上,我們認為王登朝案應該繼續公開審理並追究有關違法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法律界公民建議人:
唐吉田、張元欣、李方平、常伯陽、丁家喜、劉巍、趙慶、暴寧寧、李紅秀、江天勇、楊勇、張磊、梁小軍、董前勇、鄔宏威、王光琦、周立新、吳魁明、張海、王必君、隋牧青、唐天昊、聞宇、李志勇、劉正清、趙永林、王紅傑、盧京美、王全平、郭海躍、成準強、王成、朱陳康、付永剛、陳啟棠、劉金濱、楊旭、莊道鶴、範標文、劉衛國、管鐵流
2013年2月26日
注:
1、該建議書已於2013年2月26日特快專遞寄往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檢察院,並抄送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共廣東省委、深圳市中級法院、深圳市檢察院等相關機構。
2、此前由李靜林律師發出的文本已被更新。
3、感興趣的法律界人士欲繼續簽名,請發電郵至:helloliba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