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王姓男子控訴同棟黃姓鄰居讓陽台積水,滲漏他家,還不停製造噪音,提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判黃不得製造噪音、在陽台放水。
法院判決書指出,家住台北市大安區某房屋7樓的王姓男子控訴,住8樓的鄰居黃姓男子不分晝夜以大聲播放低音喇叭、拍球或跳繩等方式製造噪音,還在陽台長期放水,惡意堵塞排水孔,滲漏7樓。
王男提起訴訟請求黃男不得在屋內拍球、跳繩、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噪音;不得在陽台積水、放水,並給付修繕費用及慰撫金等新台幣84萬多元。
黃男否認被控訴的行為,法院一審依鄰居證詞及錄音光碟等,認定黃男造成王男重大干擾,判他不得製造噪音、不得在陽台放水,並賠償32萬多元;黃男就賠錢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房屋所有權是王男妻子所有,王無權請求房屋修繕費用,改判黃男賠償慰撫金15萬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家住台北市大安區某房屋7樓的王姓男子控訴,住8樓的鄰居黃姓男子不分晝夜以大聲播放低音喇叭、拍球或跳繩等方式製造噪音,還在陽台長期放水,惡意堵塞排水孔,滲漏7樓。
王男提起訴訟請求黃男不得在屋內拍球、跳繩、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噪音;不得在陽台積水、放水,並給付修繕費用及慰撫金等新台幣84萬多元。
黃男否認被控訴的行為,法院一審依鄰居證詞及錄音光碟等,認定黃男造成王男重大干擾,判他不得製造噪音、不得在陽台放水,並賠償32萬多元;黃男就賠錢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房屋所有權是王男妻子所有,王無權請求房屋修繕費用,改判黃男賠償慰撫金15萬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