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車禍留疤 肇事者遭判賠

2013年03月22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03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22日電)住在台中市的一名關姓女子,婚前2個月發生車禍導致臉上留疤,因而產生自卑,向肇事的吳姓男子索賠,台中地院今天判賠。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指出,關姓女子在民國101年1月9日騎機車行經崇德六路時,與吳姓男子駕駛的左轉自小客車發生車禍,導致關姓女子臉上有撕裂傷,且四肢多處擦挫傷。刑事部分,吳姓男子已被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表示,關姓女子供稱原預計在去年3月18日訂婚、3月24日結婚,但因車禍造成臉上留疤,婚宴當天燈光再暗、妝再厚,都無法蓋過臉上疤痕,且因協調過程煩人,導致她3月14日流產,因此提出民事求償包括醫療材料費用、薪資損失、復健費用、雷射除疤費用、精神撫慰金等共新台幣61萬9879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因面臨婚姻大事,車禍造成之損害非輕,因此提出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為當,不過,原告也應該負擔車禍的3成責任,最後判決被告應該賠償13萬462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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