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警示致人死 工地負責人緩刑

2013年03月23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03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23日電)林姓男子騎車行經某工地,因護欄未貼警示燈而不慎擦撞,撞車死亡。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工地負責人判刑,但給予緩刑。

根據法院日前的判決,呂姓男子是某營造公司承攬高雄縣1項道路拓寬工程的工地負責人。

林姓男子於民國98年8月6日凌晨騎車行經工地時,因水泥質地的紐澤西護欄未貼反光紙或警示燈,導致他不慎擦撞護欄後,人車分離撞到1台曳引車,當場死亡。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是林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自行撞擊護欄導致事故,判處呂男無罪。

二審審理認為,依營造公司提報的交通維持計畫書,現場應於每一具紐澤西護欄上裝設夜間警示燈,但營造公司卻未逐一貼上反光紙及裝設反光導標或警告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呂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更一審也認為,這起事故是因呂男未依規定設置夜間交通安全警告設施所致,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呂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審酌他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給予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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