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北市府與廠商簽工程合約,由銀行出具保證金保證書擔保,結果廠商倒閉未履約。最高法院今開庭辯論是否將保證金給北市府。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原養護工程處)於民國83年與天太公司(已倒閉)簽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3億多元的合約。
天太公司依約應交付3203萬多元的履約保證金,於是委請日盛銀行(原寶島銀行)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
水利處因天太公司施作未達進度即停工,於86年6月寄發書函催請日盛銀行支付全額履約保證金。天太公司因日盛銀行拒絕支付,於96年起訴求償。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審判長是劉福來,受命法官是盧彥如,另外還有陪席法官吳謀焰、高孟君及邱瑞祥。
水利處辯護律師薛銘鴻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付款承諾,具獨立性及無因性,只要符合合約條件,訂作人就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銀行不可抗辯。
他說,天太公司施作工程21%後就跑了,讓水利處後來重新發包才完成工程,損失2000多萬元,銀行敢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就要承擔風險。
日盛銀行辯護律師劉慧君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保證金的一種態樣,具保證金性質,與承攬契約具從屬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驗收保固期滿後失效。
她說,水利處於88年8月結算驗收時,整個工程完工時間未逾期且未生損害,且工程已於93年保固期滿,銀行已無付款義務。
審判長於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4月3日上午宣判。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原養護工程處)於民國83年與天太公司(已倒閉)簽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3億多元的合約。
天太公司依約應交付3203萬多元的履約保證金,於是委請日盛銀行(原寶島銀行)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
水利處因天太公司施作未達進度即停工,於86年6月寄發書函催請日盛銀行支付全額履約保證金。天太公司因日盛銀行拒絕支付,於96年起訴求償。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審判長是劉福來,受命法官是盧彥如,另外還有陪席法官吳謀焰、高孟君及邱瑞祥。
水利處辯護律師薛銘鴻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付款承諾,具獨立性及無因性,只要符合合約條件,訂作人就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銀行不可抗辯。
他說,天太公司施作工程21%後就跑了,讓水利處後來重新發包才完成工程,損失2000多萬元,銀行敢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就要承擔風險。
日盛銀行辯護律師劉慧君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保證金的一種態樣,具保證金性質,與承攬契約具從屬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驗收保固期滿後失效。
她說,水利處於88年8月結算驗收時,整個工程完工時間未逾期且未生損害,且工程已於93年保固期滿,銀行已無付款義務。
審判長於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4月3日上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