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24日電)潘姓客運駕駛於去年在雪山隧道與王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導致王男的車輛受損,王男之後控告潘男殺人未遂,但檢方不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葛瑪蘭客運潘姓駕駛於去年8月1日凌晨行駛國道5號雪山隧道南下車道時,見前方王姓駕駛的計程車過慢,先以遠光燈閃燈逼車,要求王姓駕駛加速;王姓駕駛在開出雪隧之後,潘姓駕駛在超車時,涉嫌以蛇行開車方式,導致計程車撞上路邊護欄。王姓駕駛之後控告潘姓駕駛殺人未遂。
潘姓駕駛在偵訊時說,事發當天因為雪隧外車道暫時封閉,所有車輛都只能開在內車道,王姓駕駛當時以時速約每小時50公裡(雪隧速限90公裡),開在大客車之前,造成後方許多車輛回堵,當時他以遠光燈閃燈,要求王姓駕駛加速,但對方不理。
潘姓駕駛表示,大客車出了雪隧之後,車道恢復為兩線道,當時他想要從外車道超車時,計程車也切到外車道並故意減速慢行,之後他又駛回內車道,並認為當時已超越計程車,但那時計程車又突然出現在大客車右側,導致他受到驚嚇,隨即將大客車向左閃,之後繼續往前開,兩車並無擦撞,也沒有預謀殺人之意。
王姓駕駛在偵訊時表示,潘姓駕駛的前後行為,就是要教訓他在雪隧內行車過慢。
檢察官認為,若潘姓駕駛當時有殺人的犯意,就會加速油門將計程車撞翻,但當時潘姓駕駛並沒有這樣舉止,之後只有繼續往前開車。王姓駕駛的控訴只是個人臆測,因此不起訴潘姓駕駛。王姓駕駛若收到不起訴書後,認為不服,可於規定時間內,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起再議。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葛瑪蘭客運潘姓駕駛於去年8月1日凌晨行駛國道5號雪山隧道南下車道時,見前方王姓駕駛的計程車過慢,先以遠光燈閃燈逼車,要求王姓駕駛加速;王姓駕駛在開出雪隧之後,潘姓駕駛在超車時,涉嫌以蛇行開車方式,導致計程車撞上路邊護欄。王姓駕駛之後控告潘姓駕駛殺人未遂。
潘姓駕駛在偵訊時說,事發當天因為雪隧外車道暫時封閉,所有車輛都只能開在內車道,王姓駕駛當時以時速約每小時50公裡(雪隧速限90公裡),開在大客車之前,造成後方許多車輛回堵,當時他以遠光燈閃燈,要求王姓駕駛加速,但對方不理。
潘姓駕駛表示,大客車出了雪隧之後,車道恢復為兩線道,當時他想要從外車道超車時,計程車也切到外車道並故意減速慢行,之後他又駛回內車道,並認為當時已超越計程車,但那時計程車又突然出現在大客車右側,導致他受到驚嚇,隨即將大客車向左閃,之後繼續往前開,兩車並無擦撞,也沒有預謀殺人之意。
王姓駕駛在偵訊時表示,潘姓駕駛的前後行為,就是要教訓他在雪隧內行車過慢。
檢察官認為,若潘姓駕駛當時有殺人的犯意,就會加速油門將計程車撞翻,但當時潘姓駕駛並沒有這樣舉止,之後只有繼續往前開車。王姓駕駛的控訴只是個人臆測,因此不起訴潘姓駕駛。王姓駕駛若收到不起訴書後,認為不服,可於規定時間內,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