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5月2日訊】(新唐人記者何雅婷綜合報導)5月1日台北「天下文化」出版公司正式出版了長達647頁的《方勵之自傳》。「天下文化」對《方勵之自傳》的書籍簡介中,把方勵之這位積極推動中國人權與民主改革的天體物理學家,稱為「鄧小平一生中最頭痛的人物」。在這本塵封了二十年的親筆自傳中,方勵之回憶敘述了「六四」屠殺之後,中共當局給他羅織14條荒唐可笑的罪狀的往事。
1989年震驚世界的天安門「六四」大屠殺事件後,因支持大學生的民主訴求而被視為當時中國民主運動領軍人物的方勵之,被中共當局指為「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在全國張榜通緝。方勵之夫婦二人隨即進入美國駐北京大使館避難。
《方勵之自傳》中回憶這段歷史時提到,當時中共黨魁鄧小平對中方與美國談判方勵之進入美領館政治避難事件提出了兩點原則:一、准予方勵之離開中國。二、方勵之必須認罪,並保證今後不再反對政府。
在中共當局有關部門發言人發表談話,敦促方勵之、李淑嫻「盡早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被拒後,1989年11月18日,中美之間有關方勵之問題的第一次正式談判,於舉行。隨後又有幾次。12月上旬,布希再度派特使史考克羅訪問北京,談判一度達到高潮,似乎很樂觀,但是,很快就又快冷卻變僵。因為鄧小平試圖通過談判而促使美國政府解除因中共六四屠殺而對中國采取的制裁措施,以及讓方勵之公開認罪的兩個目的都沒有達到。
方勵之在自傳中寫道:「我曾建議大使在談判時問問中國當局,我們到底犯有什麼罪?以便真是要寫認罪書的話,也好知道要寫哪一條。後來大使告訴我,這個問題他問了,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顯然的。我們犯的是『眾所周知罪』」。
可見,通緝我們的命令發出半年後,檢察院連一份起訴書也還沒有準備好。
中共給方勵之夫婦羅織了14條「罪狀」卻不敢見諸文件
據自傳回憶,後來中共外交部的一位副部長向美國大使宣讀了一份有關方勵之和李淑嫻的罪行「事實」的材料。這份材料「無頭無尾,沒有關於方和李觸犯哪條哪款法律的論證和結論。而且,只准美國大使當場聽,不敢將書寫副本作為一份備忘錄交給大使。可見,副部長對這份材料的質量,也是不放心的,不敢作為外交文件讓大使轉交我們。」
事後,美國大使憑記憶轉告訴方勵之夫婦,那位副部長大概念了14條「罪狀」。
方勵之在自傳中寫道:「那位副部長算有一點自知之明,幸虧沒有把『14點』作為一份外交文件。不妨舉其中兩個例子,說明它的質量。『十四條』說,李淑嫻的『罪行』之一是『她於 1989年4月18日向北大學生自治聯合會發指示』。但是,根據官方自己的《人民日報》,學自聯是在1989年4月19日才成立的。所以,這種罪行等價於今天殺了一個明天誕生的人。」
「『14點』又說,方勵之的一個罪行是他操縱在北大民主沙龍的演講人進行反革命意識型態宣傳。而按《人民日報》,該沙龍的主要兩個演講人是前美國駐華大使羅德夫婦(Winston Lord)。所以,推論是方勵之犯有操縱美國大使夫婦罪。這是美國罪,還是中國罪?」
針對這些,方勵之夫婦在美領館寫了一個「對『14點』的答覆」,但就像1988年的「外國存款誹謗案」一樣,中共當局並不願意在公開法庭上就相關問題作證和答覆。談判就此拖延下來。
在經歷幾次碰壁之後,中共當局大大降低了要求方勵之「認罪」的標準,只要求方勵之寫一個陳述,行文中含有「我認罪」(I confess)。但方勵之自述,他先後寫的幾種版本的書面陳述中,都沒有「我認罪」三個字。
1989年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全國通緝令稱:「方勵之、李淑嫻,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對此,方勵之在自傳中表示:「通緝令中的『方勵之』,與其說是專指我本人,不如說是一個群體的平均值,一個群體的代號。這個群體的主要特徵是:他們都曾是共產主義的信仰者,或是 忠實的共產黨員,或是無產階級領袖的不加懷疑的信任者。但是,對民主和科學的追求和嚮往使他們逐一地唾棄了原來的信仰、原來的忠實、原來的信任。」
1989年震驚世界的天安門「六四」大屠殺事件後,因支持大學生的民主訴求而被視為當時中國民主運動領軍人物的方勵之,被中共當局指為「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在全國張榜通緝。方勵之夫婦二人隨即進入美國駐北京大使館避難。
《方勵之自傳》中回憶這段歷史時提到,當時中共黨魁鄧小平對中方與美國談判方勵之進入美領館政治避難事件提出了兩點原則:一、准予方勵之離開中國。二、方勵之必須認罪,並保證今後不再反對政府。
在中共當局有關部門發言人發表談話,敦促方勵之、李淑嫻「盡早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被拒後,1989年11月18日,中美之間有關方勵之問題的第一次正式談判,於舉行。隨後又有幾次。12月上旬,布希再度派特使史考克羅訪問北京,談判一度達到高潮,似乎很樂觀,但是,很快就又快冷卻變僵。因為鄧小平試圖通過談判而促使美國政府解除因中共六四屠殺而對中國采取的制裁措施,以及讓方勵之公開認罪的兩個目的都沒有達到。
方勵之在自傳中寫道:「我曾建議大使在談判時問問中國當局,我們到底犯有什麼罪?以便真是要寫認罪書的話,也好知道要寫哪一條。後來大使告訴我,這個問題他問了,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顯然的。我們犯的是『眾所周知罪』」。
可見,通緝我們的命令發出半年後,檢察院連一份起訴書也還沒有準備好。
中共給方勵之夫婦羅織了14條「罪狀」卻不敢見諸文件
據自傳回憶,後來中共外交部的一位副部長向美國大使宣讀了一份有關方勵之和李淑嫻的罪行「事實」的材料。這份材料「無頭無尾,沒有關於方和李觸犯哪條哪款法律的論證和結論。而且,只准美國大使當場聽,不敢將書寫副本作為一份備忘錄交給大使。可見,副部長對這份材料的質量,也是不放心的,不敢作為外交文件讓大使轉交我們。」
事後,美國大使憑記憶轉告訴方勵之夫婦,那位副部長大概念了14條「罪狀」。
方勵之在自傳中寫道:「那位副部長算有一點自知之明,幸虧沒有把『14點』作為一份外交文件。不妨舉其中兩個例子,說明它的質量。『十四條』說,李淑嫻的『罪行』之一是『她於 1989年4月18日向北大學生自治聯合會發指示』。但是,根據官方自己的《人民日報》,學自聯是在1989年4月19日才成立的。所以,這種罪行等價於今天殺了一個明天誕生的人。」
「『14點』又說,方勵之的一個罪行是他操縱在北大民主沙龍的演講人進行反革命意識型態宣傳。而按《人民日報》,該沙龍的主要兩個演講人是前美國駐華大使羅德夫婦(Winston Lord)。所以,推論是方勵之犯有操縱美國大使夫婦罪。這是美國罪,還是中國罪?」
針對這些,方勵之夫婦在美領館寫了一個「對『14點』的答覆」,但就像1988年的「外國存款誹謗案」一樣,中共當局並不願意在公開法庭上就相關問題作證和答覆。談判就此拖延下來。
在經歷幾次碰壁之後,中共當局大大降低了要求方勵之「認罪」的標準,只要求方勵之寫一個陳述,行文中含有「我認罪」(I confess)。但方勵之自述,他先後寫的幾種版本的書面陳述中,都沒有「我認罪」三個字。
1989年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全國通緝令稱:「方勵之、李淑嫻,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對此,方勵之在自傳中表示:「通緝令中的『方勵之』,與其說是專指我本人,不如說是一個群體的平均值,一個群體的代號。這個群體的主要特徵是:他們都曾是共產主義的信仰者,或是 忠實的共產黨員,或是無產階級領袖的不加懷疑的信任者。但是,對民主和科學的追求和嚮往使他們逐一地唾棄了原來的信仰、原來的忠實、原來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