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指導棋 屏縣下步外界檢視

2013年05月08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05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9日電)墾丁悠活業者自清「絕無惡意規避環評」,但秉持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的環保署長沈世宏強硬有理,還熱心搬出可援引法條。屏縣府怎麼處理悠活?各界睜大眼睛看。

環境影響評估法在民國83年公布至92年進行部分條文修正,悠活在95年才申請取得第1、2區旅館執照,在此之前悠活都有以「集合住宅」經營旅館營業的事實。

雖業者聲稱「有做環評」,環保署強調,那只屬沒有經過環評委員審查通過的一般住宅申請國家公園文件,不具有環評效力。業者主張,悠活建物在88年興建完畢後就再也沒擴建等開發。環保署則說,環評法定義的開發行為,還有包含「完成後之使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雖內政部在94年允許國家公園內既有已存在違法使用的旅館設施就地合法,沈世宏強調,當年的就地合法,「並沒有排除要做環評這件事,因此悠活是整體開發計畫,本來就該全部一起送環評。」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說明,悠活95年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旅館業許可時,就應檢具審查通過環說書。但悠活麗緻渡假村只將第1區、第2區申請旅館業許可,以低於1公頃以下為由,忽略第1至第6區總面積為1.5公頃,違法經營旅館事實,規避環評。

除搬出環評法,環保署也引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悠活因屬一般旅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屏東縣政府,環保署下指導棋認為屏縣府可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此外,環評法第22條也規定:「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主張「地方政府應該負起他們的責任,做他們該做的事,」的沈世宏受訪時強調,「短期內中央不會介入命悠活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一切會尊重屏縣府的職權。」環保署會給予協助指導。

業者對環評法似懂非懂,如今環保署針對悠活案清楚解釋環評法及其他相關適用法條,屏縣府得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不負外界期望,落實「取締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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