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連3審 濟南中院:可用於證明都是證據

2013年08月24日時政
【新唐人2013年08月24日訊】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2日在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薄熙來在庭審首日就翻供,薄案還罕見連審3日。濟南中級人民法院上午透過官方微博表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據中央社報導,大陸知名律師陳有西在外媒對此發表評論說,檢方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偵查薄熙來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指控證據,但這些文件依法並沒有證據效力,因政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司法偵查權。不過,濟南中院上午在官方微博以「法律規定」為題,提出證據說。

濟南中院表示,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濟南中院指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此外,濟南中院表示,根據大陸刑訴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薄案審判長約10時10分宣布休庭,15分後庭審繼續進行。

濟南中院也在官方微博公布「庭審現場」的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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