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9月1日訊】(新唐人記者田凈綜合報導)維權人士郭飛雄8月8日在廣州被警方刑事拘留,17日家屬才接到正式通知。隨後委託律師三次前往會見,但都被拒絕。對此,維權律師群體發表聲明,要求警方立刻修正違法行為。
郭飛雄原名「楊茂東」,1988年7月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從2003年起投入維權活動,2007年11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罰款4萬元。此前在審查期間,郭飛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飛雄刑滿出獄。
8月8號,郭飛雄被天河區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刑拘。8月19號,他的代理律師隋牧青到天河區看守所預約登記,要求會見郭飛雄。看守所當時承諾在法定的48小時內安排,但第二天卻否認曾見過律師的預約登記表。8月21日,隋牧青再赴看守所,卻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為由被再次拒絕。8月26日,隋牧青、藺其磊二律師三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看守所再次拒絕。
在得知郭飛雄被刑拘後,大陸維權律師組織了「郭飛雄先生律師後援團」,目前已經有60多名律師簽字。27日「後援團」發表聲明稱,如果廣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錯誤,繼續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後援團將支持郭飛雄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提起控告、訴訟。
郭飛雄原名「楊茂東」,1988年7月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從2003年起投入維權活動,2007年11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罰款4萬元。此前在審查期間,郭飛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飛雄刑滿出獄。
附:《關於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拒絕郭飛雄先生辯護律師會見的嚴正聲明》(轉自維權網)
郭飛雄先生於8月8日被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法律後援團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刑訴法》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 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由該規定可見,郭飛雄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而郭飛雄妻子、兒女 雖居住美國,但其姐姐居住武漢,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對郭飛雄採取強制措施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姐姐, 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顯然已嚴重違法,侵害了郭飛雄作為嫌疑人及時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天河警方應對此作出解釋,追究相關責任者的違法責任, 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家人公開道歉。
二、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在得知郭飛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後,於8月19日上午趕赴天河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師須預約登 記。《刑訴法》37條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 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據此,律師會見當事人,依法無需預約,看守所應依法儘快安排會見事宜。而現實中,普通案件根本無需預約。預約會見並無法 律根據,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師預約會見違法。
三、隋牧青律師於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卻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為由拒絕隋律師的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違法。
隋牧青律師、藺其磊律師於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絕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違法!
四、隋牧青律師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該決定書以郭飛雄牽涉湖北赤壁黃文勛、袁小華、袁奉初等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為 由拒絕隋牧青律師的會見要求。而《刑訴法》37條明確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而未規定牽涉該三類犯罪案件也應經偵查機關許可方能會見。郭飛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而非其他, 故依法無須申請會見。我們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師就此發出的律師函意見:該決定貌似有理,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完全違法。我們有理由認為天河警方有故意 設置障礙、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廣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錯誤,繼續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我們將支持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提起控告、訴訟,屆時,我們將為二位律師的控告、訴訟等行動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鑒於郭飛雄先生過往系獄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們有理由質疑天河警方延遲通知家人、拒絕律師會見等非法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動機不良。天河警方應該給出相應解釋。
我們期待郭飛雄先生一案,無論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能真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我們期待所有參與此案的公檢法人員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 知、底線。我們將一直關注、監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細節,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籲天河警方立即修正違法行為,不再違法阻止律師依法會見郭飛 雄先生,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委託律師作出道歉、賠償。
特此聲明!
郭飛雄(楊茂東)案法律後援團成員
滕 彪 王 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劉衛國 梁小軍
唐天昊 常伯陽 王 宇 張燕生
王 興 唐荊陵 龐 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
郭飛雄原名「楊茂東」,1988年7月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從2003年起投入維權活動,2007年11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罰款4萬元。此前在審查期間,郭飛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飛雄刑滿出獄。
8月8號,郭飛雄被天河區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刑拘。8月19號,他的代理律師隋牧青到天河區看守所預約登記,要求會見郭飛雄。看守所當時承諾在法定的48小時內安排,但第二天卻否認曾見過律師的預約登記表。8月21日,隋牧青再赴看守所,卻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為由被再次拒絕。8月26日,隋牧青、藺其磊二律師三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看守所再次拒絕。
在得知郭飛雄被刑拘後,大陸維權律師組織了「郭飛雄先生律師後援團」,目前已經有60多名律師簽字。27日「後援團」發表聲明稱,如果廣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錯誤,繼續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後援團將支持郭飛雄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提起控告、訴訟。
郭飛雄原名「楊茂東」,1988年7月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從2003年起投入維權活動,2007年11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罰款4萬元。此前在審查期間,郭飛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飛雄刑滿出獄。
附:《關於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拒絕郭飛雄先生辯護律師會見的嚴正聲明》(轉自維權網)
郭飛雄先生於8月8日被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法律後援團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刑訴法》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 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由該規定可見,郭飛雄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而郭飛雄妻子、兒女 雖居住美國,但其姐姐居住武漢,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對郭飛雄採取強制措施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姐姐, 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顯然已嚴重違法,侵害了郭飛雄作為嫌疑人及時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天河警方應對此作出解釋,追究相關責任者的違法責任, 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家人公開道歉。
二、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在得知郭飛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後,於8月19日上午趕赴天河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師須預約登 記。《刑訴法》37條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 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據此,律師會見當事人,依法無需預約,看守所應依法儘快安排會見事宜。而現實中,普通案件根本無需預約。預約會見並無法 律根據,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師預約會見違法。
三、隋牧青律師於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卻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為由拒絕隋律師的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違法。
隋牧青律師、藺其磊律師於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絕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違法!
四、隋牧青律師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該決定書以郭飛雄牽涉湖北赤壁黃文勛、袁小華、袁奉初等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為 由拒絕隋牧青律師的會見要求。而《刑訴法》37條明確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而未規定牽涉該三類犯罪案件也應經偵查機關許可方能會見。郭飛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而非其他, 故依法無須申請會見。我們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師就此發出的律師函意見:該決定貌似有理,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完全違法。我們有理由認為天河警方有故意 設置障礙、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廣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錯誤,繼續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我們將支持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提起控告、訴訟,屆時,我們將為二位律師的控告、訴訟等行動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鑒於郭飛雄先生過往系獄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們有理由質疑天河警方延遲通知家人、拒絕律師會見等非法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動機不良。天河警方應該給出相應解釋。
我們期待郭飛雄先生一案,無論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能真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我們期待所有參與此案的公檢法人員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 知、底線。我們將一直關注、監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細節,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籲天河警方立即修正違法行為,不再違法阻止律師依法會見郭飛 雄先生,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委託律師作出道歉、賠償。
特此聲明!
郭飛雄(楊茂東)案法律後援團成員
滕 彪 王 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劉衛國 梁小軍
唐天昊 常伯陽 王 宇 張燕生
王 興 唐荊陵 龐 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