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21日訊】三級法院對石柱欄村委會訴訟,與基層政府配合,瞄准上訪人,為扳倒村主任張玉璽,不讓上訪人打贏官司,均拆散必要共同訴訟,只立案張福新一個被告,並只審土地返還。
(2010)萊州民初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書;(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民事判決書;(2012)魯申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書,
均認定張福新履行郭洪俊土地承包合同,到期(2007年12月30日)沒續簽合同,儘管把非法佔有演變成管理使用,但判決、裁定其將57.97畝土地及地上附屬設施返還給村委會,是絕對正確的。
二審終判、三審裁定是根據一審認定,萊州是本案第一審法院,執行二審終判,三審裁定,實際是執行自己的判決。
對此不管執行上級和自己的判決、裁定,均是責任擔當,可是其不但不執行二審終判,三審裁定,尤其不執行自己的判決,對村委會申請強制執行,施行與法相悖的歪理邪說,名義返還實際不返還。是判決了等於沒判決,讓唯一一點正確必然無存。
三審裁定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此後又說,由於承包期滿(2007年12月30日),張福新未將土地返還,該期間視為與石柱欄村委會形成了不定期的土地承包合同關係,石柱欄村委會隨時可以終止承包關係。是肯定返還在先,否定返還在後,是不讓萊州法院和張福新執行判決,把土地不能返還的責任推給村委會,給自己的裁定打了折扣。是裁定了等於沒裁定,三審經三年,沒給村民要回一寸土地。
綜上:能判決、裁定就能執行,不執行判決、裁定為麼要判決、裁定?不執行自己的判決,為麼要把上級拉下水?難道為扳倒張玉璽就不要法律了?上訪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更需要法律尊嚴,不讓上訪人打贏官司,是依法治國的障礙。
本案只要高院對判決、裁定不改判,未行文停止執行,石柱欄村委會有要求執行判決、裁定的權利。如還能公平正義,只有執行對的糾正錯的堵漏拆散的、懲處違法的、善待守法的、法院不推責、村委會不究責、才會相安無事,皆大歡喜。
山東萊州市平裡店鎮石柱欄村 張玉樹
2013年10月20日
(2010)萊州民初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書;(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民事判決書;(2012)魯申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書,
均認定張福新履行郭洪俊土地承包合同,到期(2007年12月30日)沒續簽合同,儘管把非法佔有演變成管理使用,但判決、裁定其將57.97畝土地及地上附屬設施返還給村委會,是絕對正確的。
二審終判、三審裁定是根據一審認定,萊州是本案第一審法院,執行二審終判,三審裁定,實際是執行自己的判決。
對此不管執行上級和自己的判決、裁定,均是責任擔當,可是其不但不執行二審終判,三審裁定,尤其不執行自己的判決,對村委會申請強制執行,施行與法相悖的歪理邪說,名義返還實際不返還。是判決了等於沒判決,讓唯一一點正確必然無存。
三審裁定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此後又說,由於承包期滿(2007年12月30日),張福新未將土地返還,該期間視為與石柱欄村委會形成了不定期的土地承包合同關係,石柱欄村委會隨時可以終止承包關係。是肯定返還在先,否定返還在後,是不讓萊州法院和張福新執行判決,把土地不能返還的責任推給村委會,給自己的裁定打了折扣。是裁定了等於沒裁定,三審經三年,沒給村民要回一寸土地。
綜上:能判決、裁定就能執行,不執行判決、裁定為麼要判決、裁定?不執行自己的判決,為麼要把上級拉下水?難道為扳倒張玉璽就不要法律了?上訪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更需要法律尊嚴,不讓上訪人打贏官司,是依法治國的障礙。
本案只要高院對判決、裁定不改判,未行文停止執行,石柱欄村委會有要求執行判決、裁定的權利。如還能公平正義,只有執行對的糾正錯的堵漏拆散的、懲處違法的、善待守法的、法院不推責、村委會不究責、才會相安無事,皆大歡喜。
山東萊州市平裡店鎮石柱欄村 張玉樹
201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