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鎮琦:正當防衛之辯 ——論夏俊峰「故意殺人」的無罪性

2013年10月25日評論
【新唐人2013年10月26日訊】孟德斯鳩說:「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周國平先生補充說:「對一個人的不義,就是對所有人的侮辱;如果你看見不義卻不覺得受侮辱,就該自問是否已丟失了尊嚴」。對夏俊峰判決並執行死刑,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和侮辱。這就是夏俊峰「故意殺人」案得到持續關注和長久思考的原因。

與夏同為東北人的張劍,殺死一名強拆者而被判正當防衛過當,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此判與夏案對比,反差強烈,凸顯了辦理夏案的違法性。因為夏俊峰的故意殺人更具有不可選擇性(或被逼性)和反違法性,是更為顯明的正當防衛,更具有明顯的無罪性。

第一、所有的辦案機關不敢將案件經歷「正當防衛」這一罪責過濾機制,不敢進行不法性與有責性的排除;第二、相對方的單位、工作及其行為自始至終都沒有任何合法性,對它們的抵制和破壞是合法的;第三、夏俊峰行為時處在一個人為製造的死亡絕境裡,可以而且應該窮盡一切自力救濟方式,夏的全部行為並未超出自力救濟的範圍。

但是,從一審、二審、死刑覆核,到執行死刑,全都是葫蘆僧裁斷葫蘆案。從中院到高院到最高院,都在為一個非法機構背書,都在戕害法律。

正當防衛的罪責過濾機制被特意跳過,乃是因為:一則全部辦案機關明知這是典型的正當防衛,不跳過去就無法處死夏俊峰;二則懼怕在不法性和有責性的排除過程中必然要牽扯出的城管的全方位違法性。夏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說:破案報告、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起訴書、對證據的採信、判決的傾向,都充分顯示瀋陽公檢法將之作為針對城管執法公權力的「特大殺人案」,一開始就完全沒有考慮「正當防衛」的可能……等等。

我們不難看出:偵查機關對小刀、血衣等關鍵證據不查獲就結案,是避免在舉證、質證階段被辯方用作正當防衛之辯。對中立的證人不取證、只對城管取證,虛假記錄到案經過,是阻止正當防衛考察的啟動。對本案的最關鍵的室內血案8分鐘,偵、控、一審、二審以及覆核部門均不做查明並刻意迴避,是為防止辯方和民眾稍微動用常識就可比對出夏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無限正當防衛的規定。不讓辯方申請的6個證人出庭作證,是懼怕特意跳越正常防衛的枉法過程被打斷和扭轉。曾在本案做偽證的城管,從一開庭就坐在旁聽席上做旁聽人員,依法不可再做出庭證人,但此人在未告知作證責任,也未站在證人席上,法院卻主動詢問他,縱容其作答並採納為定案的支柱性證據,是阻止案件進入正當防衛程序,坐實對夏的誣衊。各公訴文書、判決、裁定均僅以「兩死一傷」的結果來遮蔽法律事實和認定罪責,是便於使用結果責任論這種錯誤的早被拋棄的責任論來代替行為責任論,避免按照法律邏輯推斷出「故意殺人」型的正當防衛這一確當的結論。

夏俊峰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反對非法機構和非法行為。陳有西律師引用行政處罰法第37條來證明城管程序不對、有錯在先是錯誤的。因為城管的機構、工作和行為均無法律依據,而引用行政處罰法的前設必然是承認其合法性。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祕書長唐鈞說:「城管是三無部門:沒有上級領導,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服務職責。城管的設立,本身就是引發衝突的原因」。總結他的觀點,大致如下:城管設立在市、縣(區)兩級,省和省級以上不存在。地方政府自行設立,也無掛靠單位。設立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沒有法律地位,也沒有法定的執法手段和執法程序。沒有合法性,導致經費撥款有難處,很多地方是靠罰沒款物自收自支(參見http://bj.people.com.cn/n/2013/0819/c14545-19340180-9.html)。

根據立法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所以地方出台城市管理條例不具備合法性。城管更不是公安機關、國安機關和反貪腐機關,無權限制人的自由和採取身體強制,所以城管限制人身自由或採取身體強制措施的就是非法機關和非法行為。非法的規定、機關和行為,民眾不僅有權利去反對和破壞,而且有義務去反對和破壞。

陷入絕境的人可以而且應該窮盡一切可能進行自力救濟,才無愧於造物主的所賦。賀衛方教授在回答網民問答中論及:殺人未必一定要償命。如果夏在一個封閉的空間裡,遭受三個城管人員殘酷毆打,他的殺人就有可能屬於正當防衛。

夏俊峰是眾多由困境進入絕境的公民。目擊證人證實夏的困境:城管先是把人抓住,再搶煤氣罐,扔香腸竹籤等,其妻不讓扔,十幾個城管就圍打夏,夏求別打,夏妻也下跪求饒都不放過,夏被打得來回倒,站也站不住,後腦勺被打,鞋底被打掉在現場。光天化日之下,十幾人猛烈毆打夏,是夏之困境。古話說:「男人當以勇氣和知識為婦孺爭得自由與和平」,夏(和他的妻子)卻是以跪拜來放棄自己的尊嚴和生命為他的婦孺爭一份他國公民已不必爭的免於飢餓的自由。即使如此,他們仍不能在眾目睽睽下收回這份自由。當脫離民眾視野不存在目擊者時,誰都知道會有多少人會打和打到什麼程度,所以,當夏被強行帶上車並被採取押解罪犯的方式即「左右夾包」而坐時,他就已陷入絕境。

《獨立宣言》宣告的「造物主賦予人類一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三大自由已經失去了外力的看顧和保護。漢密爾頓在《聯邦論》中所言:「沒有仲裁,沒有共同的法官,出面調停相互敵對的各方。從過去推斷未來,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有時候,劍,就會出鞘,充當他們爭端的仲裁」。所以,當張鳴、賀衛方二位老師被問及如果當時他們是夏俊峰,面對的是一群暴力的執法人員,他們該怎麼做時,賀衛方答:「被打急了,我也要拔刀子啊。兔子急了還咬人呢」。

非法機關給人深重的恐懼。正如滕彪律師在辯護詞列舉了自2000年以來有17人被城管打死,其中包括一個孕婦腹中的胎兒。據《南方週末》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媒體報導的16起在城管執法中公民死亡案例(不包括尚未辦結的臨武瓜農案)中,僅有5起追究了刑責,且無一被訴故意殺人罪。正如南都社論所言:不是所有的人都擁有足夠充足的法律知識儲備,但這並不妨礙公眾基於常識對本案諸多細節進行邏輯推演。有充分的理據做如此推斷:城管在充分折辱夏家尊嚴、充分毆打他之後才將其帶離公開場所,就是要祕密地弄死他。除了多人圍打使夏俊峰陷入絕境,城管還有兩個行為非常特別:一是從背後偷襲——有史以來在各個民族裡被認為極不公平、令人羞恥的行為;二是踢打生殖部位——傷天害理至陰至損的下作行為。不得不說,報應有時候來得很快,據夏陳述:「(申凱)用拳頭打在我腦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凱面對面了,馬上張旭東就把我脖領子抓住了不讓我跑,也打我,用拳頭叮咣打,張旭東和申凱就把我夾中間了,張旭東用腳踢我大腿根部,特別痛,我右膝蓋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從而避免當場屈死,讓自己生命延續到2013年真相大白於天下,讓人重新思考正當防衛是任何案件所要經歷的必經過濾程序。這大約是夏的死貢獻出的最大意義了。

1689年《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闡明了英國人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包括:民眾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1791年美國憲法再次闡明:民眾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正當防衛作為一個古老權利和規則,經由全球範圍內的文化進步而來的正當性,應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弘揚。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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