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保護幼童免性侵?家長稱實為「惡法」

2013年10月26日社會
【新唐人2013年10月26日訊】(新唐人記者梁東綜合報導)自從「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被網路曝光後,中國大陸「性侵幼女」的惡性犯罪事件開始大量浮出水面。然而,犯下了強姦幼女獸行中共各級官員,原本應受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罰,卻多數僅以「猥褻罪」或「嫖宿幼女罪」被輕判。10月24日,大陸司法機構對此頒布新法,然而,其中一些條款引起爭議,甚至被稱為「惡法」。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鑒於部份性侵害犯罪的低齡化特點,《意見》第4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意見》第27條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上述條款一經披露就引起輿論嘩然,被網民稱為助長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法」,不少家長明確表明「強烈譴責」。

這條規定指出,「14至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此法引起廣泛質疑,有網民表示,14至16歲的男孩子已很成熟,可以性侵幼女,「甚麼叫情節輕微?甚麼叫偶爾?」有網民怒斥「立法者一腦子漿糊」。

網友評論稱:「所以15歲的性侵幼女算是自由戀愛的意思?另一面,最高法將被強姦幼女年齡從14歲改為12歲,也就是說14歲的女生已經有自主意識了,而男生到16歲犯罪卻還理應受保護?這不是等於鼓勵全民強姦?」

還有青少年網友留言稱:我覺得應該在18歲以下才對,憑甚麼只有12歲才享有這條法律,麻痺,這簡直就是對我們這些15、6的年齡歧視,按他們這麼說,12歲以上的被那些變態侵犯了也無罪是不是?!12歲-17歲的女孩也不見得懂得很多事吧?再怎麼早熟也有個限度吧。

網友「河的第三條岸」:「為甚麼要特別保護兒童?因為兒童是最無辜的,他還沒有來得及犯罪。成人就不同了,他們已經造下孽了。我覺得這是西方國家特別注重保護兒童的宗教原因。中國人則把兒童看成是家庭財產,缺乏對上帝和上帝造物的敬畏,缺乏對人和生命的敬畏。既然是家庭財產,連你的房子都可以隨意侵佔,又何況是你的孩子呢?」

網友「獨釣寒江雪XH」也就此發文表示,01年和03年兩高司法解釋提出的「主觀上不知道」、「雙方自願」,成了性侵幼女的成人脫罪口實,還給了辦案審案者自由裁量、騰挪移動空間。現在的《意見》對性侵12-14歲幼女給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性侵的,應認定為『明知』」,那麼,性侵者說根據觀察不像幼女呢???嫖宿幼女罪無論其法理、內容、實踐後果,都在縱容對幼女性侵,不廢惡法而以出臺意見的方式修修補補,且這種修補繼續給實施性侵的成人留有脫罪空間,我不相信真能有效遏制針對幼女的性犯罪。

按中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已構成強姦罪。但被法學界稱為「二十年來最大法律爭議」的「嫖宿幼女罪」,成為強姦幼女最好的擋箭牌,因為這項罪名的量刑最高只有15年。而大部份對幼女實施強姦的官員,都被判處了「猥褻罪」和「嫖宿幼女罪」。因此有評論認為,對強姦幼女的「禽獸們」重罪輕判,也是造成幼女性侵案增多的一個重要因素。

網友「獨釣寒江雪XH」對此表示,此前曾有一位前警察提醒家長一個事實:十幾年前就存在「買處市場」,這源於官場中一種迷信。所以送幼女成了官場性賄賂手段。這位老警察還說:校長帶六名幼女開房,我強烈懷疑有「買處」的官場迷信背景。「嫖宿幼女罪」是十六年前從強姦罪剝離出來的,這跟老警察說的「買處市場」出現的時間暗合,立法動機不能不引人深思。而該法實施後性侵兒童的個案猛增、涉公人員比例高達45%且易於脫罪或重罪輕判,除了官權囂張和司法常受制於地方黨政的現狀之外,恐怕還都跟「嫖宿幼女罪」單列以及兩高對該罪的司法解釋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有網友把這個罪名設置比作程序設計的「後門」,不是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