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02日訊】鄧姓老闆被控在在民國99年2月期間,在公司倉庫多次猥褻、性侵女行政助理,女助理假意和解,取得證據後,拒領賠償金,並向警方報案,老闆被判5年6個月。
據中央社報導,鄧姓老闆在民國95年間僱用一名女子擔任行政助理,在99年2月期間,一連7次要求或強拉女助理到公司後方倉庫內,趁機撫摸女助理猥褻、性侵。
鄧姓老闆多次道歉、保證不再侵犯,卻持續不斷騷擾,女助理員希望保有工作,以手機簡訊告知老闆娘,老闆娘保證不會再遭侵犯,但要求不得張揚,女助理因認為老闆娘有意逼退她,而告知女同事。
老闆娘不滿女助理張揚,提議給予賠償,要求自動離職,由老闆出面與女助理簽立合約書,約定賠給新台幣18萬餘元,但女助理不想離職,也不願和解,先簽立和解書,取得證據後,拒領賠償金,並向警方報案。
一審依強制猥褻及性交等罪,判處鄧男徒刑5年6月,鄧男及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強制性交及猥褻罪部分得上訴、性騷擾罪部分不得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鄧姓老闆在民國95年間僱用一名女子擔任行政助理,在99年2月期間,一連7次要求或強拉女助理到公司後方倉庫內,趁機撫摸女助理猥褻、性侵。
鄧姓老闆多次道歉、保證不再侵犯,卻持續不斷騷擾,女助理員希望保有工作,以手機簡訊告知老闆娘,老闆娘保證不會再遭侵犯,但要求不得張揚,女助理因認為老闆娘有意逼退她,而告知女同事。
老闆娘不滿女助理張揚,提議給予賠償,要求自動離職,由老闆出面與女助理簽立合約書,約定賠給新台幣18萬餘元,但女助理不想離職,也不願和解,先簽立和解書,取得證據後,拒領賠償金,並向警方報案。
一審依強制猥褻及性交等罪,判處鄧男徒刑5年6月,鄧男及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強制性交及猥褻罪部分得上訴、性騷擾罪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