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4日訊】2013年9月14日,受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人權服務」邀請的上海熱心公益人士陳建芳女士持有效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邀請函欲在廣州白雲機場登機,赴日內瓦參加為期一周的國際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運作,不料在廣州白雲機場被白雲邊檢站阻止出境。邊檢人員底氣十足地告訴陳建芳:「是上海警方不讓你出境的,而且是終生禁止你出境!」在白雲機場依法抗爭出國權的陳建芳,被官方多次推倒在地,卻被處以「警告」處罰。
受陳建芳委托,筆者12月13日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白雲邊檢站和機場公安局(白雲機場航站區派出所)分別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違法並附帶了行政賠償請求,要求撤銷對於陳建芳的行政處罰決定。起訴當日,白雲區法院沒有直接立案,稱要經過「領導批准」,給筆者開具了收據。
12月20日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7天審查立案的最後一天。筆者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催問立案結果,答稱「領導還沒批下來」。按照法律規定,要麼在7天時間之內立案受理,要麼下達「不予受理」的裁定,絕沒有第三種可能性。法院既然沒有在7天時間之內下達「不予受理」裁定,那麼作為當事人一方有理由認為該案已經受理,本著這一理由,筆者在第12天通過銀行轉帳向白雲區法院代收訴訟費帳戶繳納了兩案共100元的訴訟費並向法院進行了告知(這一招是跟華東著名維權人士、公民代理人胡誠先生學來的)。
窗口立案第13天,筆者再催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李響約我下午「到法院談一下」。下午,我如約而至。李庭長除了提出幾個細枝末節的技術問題並被我現場解決外,主要是對我的代理權進行發難,稱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我「沒有代理權」。我據理力爭:執業律師很容易被司法行政當局遙控,所以為了獨立性起見,當事人才委托我作代理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產生「參照」的問題,如果行政訴訟法已有規定,那麼無須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就是公民代理人須由官方所屬的村委會、居委會等開具所謂「推薦函」,這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規定,是當局為了把不受控制的公民代理人排除在法庭之外而立的一條惡法)。
而且按照李響庭長的說法:當事人和公民代理人須在他的面前簽下授權委託書方為有效。我說你這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義務,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把當事人和代理人都當賊防範,而且如果這樣的話法院事實上充當了公證機構的角色,是角色錯位。李庭長稱:當事人可以不用萬裡迢迢到我面前來,只需到當地辦個委托公證即可。
我反駁說:只有涉外的訴訟事務才是應當公證認證的,境內的沒有必要去公證,作為當事人也沒有必要去花那份冤枉錢,你這又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負擔。我舉例說:據我所知,最近半年來廣東省內外的法院在行政訴訟代理人方面並沒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前孫萬寶在廣州中院起訴廣東省司法廳廳長、副廳長包二奶(二爺)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訴訟案,用的就是公民代理人;還有華東的胡誠,就是一個經常做案子的公民代理人,近期他一次性代理了幾十件行政訴訟案,在代理資格問題上,從來沒有「參照」的問題。為什麼一個國家,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如果法院排除我的代理資格,那麼請給我下裁定。
除此之外,李響庭長還表示:你們告機場公安的案子,受理應該沒問題,但是邊檢部門履行的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國家安全法律。聽話聽音,李庭長隱隱約約地傳達了一種弦外之音:那就是告邊檢的案子(也是關乎陳建芳出國權的核心案件)極可能會不予受理(論證略)。
我當即反駁:邊檢部門履行的就是邊檢職能,不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也不是什麼國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確無誤的《出入境管理法》。邊檢部門是行政部門,是《出入境管理法》的執法主體,履行的是行政職責,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出境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邊檢部門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各種損害,那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權利救濟通道,因此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完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毫無疑問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陳建芳告邊檢的案子無疑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鑒於法院超期審查不立不裁(李庭長承認超期違法),鑒於法院對我的公民代理資格進行無理詰難,鑒於李庭長跟我交談中有一個特警模樣的人進來跟法官耳語,鑒於李庭長流露出對陳建芳告邊檢案的隱約意向,我有理由懷疑該案已經受到當局的干預。所以,我毫不客氣地跟李庭長說:「特務機構的遙控和指令已經到法院了吧?」李庭長不否定本案的所謂「敏感性」,但是對我的推測和疑問含糊其辭。我力勸李庭長:民主潮流勢不可擋,公民權利不可剝奪,希望你本著法官良知、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儘快受理本案,不要有意無意成為專制的幫兇,不要在職業生涯中留下污點。
次日(12月27日,週五),劉正清律師就本案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李響庭長,出具了包括陳建芳的授權委托書在內的律師委托手續。我和劉正清律師都是陳建芳的代理人。
昨天(12月30日,週一),也就是劉正清交委托手續的第二個工作日,廣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陳志華副處長打電話給劉正清:「你是不是和劉士輝一起在白雲法院合辦一件什麼案子?」劉答是。陳志華說:「希望你不要炒作!」
我要糾正陳副處長的是:劉正清律師剛剛上交了陳建芳案件律師委託手續,就無端招來你「不要炒作」的當頭棒喝!那麼請問什麼是「炒作」?「炒作」是法言法語嗎?你管理律師是不是要依法?為什麼不講法言法語?我要提醒陳志華副處長的是:你本來就是一個小角色,何苦要硬沖高配置?
多年來在當局打壓廣州律師(包括我本人)的諸多事件中,你充當了極不光彩的角色,既然你已經升遷無望並決意內退,為什麼還要在一線充當刀斧手?我和劉正清從來沒有炒作陳建芳案件,劉正清連公開案情都沒有,但是我作為一個公民代理人,本著當事人的特別委托,我個人有義務向公眾傳播案件資訊,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為,這不僅僅是陳建芳個人的案件,同時也關乎所有有出國需求的不特定多數人。一個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今天陳建芳被非法禁止出國,明天就有可能延展到你我他的頭上!
2013年12月31日
受陳建芳委托,筆者12月13日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白雲邊檢站和機場公安局(白雲機場航站區派出所)分別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違法並附帶了行政賠償請求,要求撤銷對於陳建芳的行政處罰決定。起訴當日,白雲區法院沒有直接立案,稱要經過「領導批准」,給筆者開具了收據。
12月20日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7天審查立案的最後一天。筆者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催問立案結果,答稱「領導還沒批下來」。按照法律規定,要麼在7天時間之內立案受理,要麼下達「不予受理」的裁定,絕沒有第三種可能性。法院既然沒有在7天時間之內下達「不予受理」裁定,那麼作為當事人一方有理由認為該案已經受理,本著這一理由,筆者在第12天通過銀行轉帳向白雲區法院代收訴訟費帳戶繳納了兩案共100元的訴訟費並向法院進行了告知(這一招是跟華東著名維權人士、公民代理人胡誠先生學來的)。
窗口立案第13天,筆者再催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李響約我下午「到法院談一下」。下午,我如約而至。李庭長除了提出幾個細枝末節的技術問題並被我現場解決外,主要是對我的代理權進行發難,稱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我「沒有代理權」。我據理力爭:執業律師很容易被司法行政當局遙控,所以為了獨立性起見,當事人才委托我作代理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產生「參照」的問題,如果行政訴訟法已有規定,那麼無須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就是公民代理人須由官方所屬的村委會、居委會等開具所謂「推薦函」,這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規定,是當局為了把不受控制的公民代理人排除在法庭之外而立的一條惡法)。
而且按照李響庭長的說法:當事人和公民代理人須在他的面前簽下授權委託書方為有效。我說你這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義務,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把當事人和代理人都當賊防範,而且如果這樣的話法院事實上充當了公證機構的角色,是角色錯位。李庭長稱:當事人可以不用萬裡迢迢到我面前來,只需到當地辦個委托公證即可。
我反駁說:只有涉外的訴訟事務才是應當公證認證的,境內的沒有必要去公證,作為當事人也沒有必要去花那份冤枉錢,你這又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負擔。我舉例說:據我所知,最近半年來廣東省內外的法院在行政訴訟代理人方面並沒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前孫萬寶在廣州中院起訴廣東省司法廳廳長、副廳長包二奶(二爺)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訴訟案,用的就是公民代理人;還有華東的胡誠,就是一個經常做案子的公民代理人,近期他一次性代理了幾十件行政訴訟案,在代理資格問題上,從來沒有「參照」的問題。為什麼一個國家,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如果法院排除我的代理資格,那麼請給我下裁定。
除此之外,李響庭長還表示:你們告機場公安的案子,受理應該沒問題,但是邊檢部門履行的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國家安全法律。聽話聽音,李庭長隱隱約約地傳達了一種弦外之音:那就是告邊檢的案子(也是關乎陳建芳出國權的核心案件)極可能會不予受理(論證略)。
我當即反駁:邊檢部門履行的就是邊檢職能,不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也不是什麼國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確無誤的《出入境管理法》。邊檢部門是行政部門,是《出入境管理法》的執法主體,履行的是行政職責,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出境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邊檢部門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各種損害,那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權利救濟通道,因此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完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毫無疑問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陳建芳告邊檢的案子無疑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鑒於法院超期審查不立不裁(李庭長承認超期違法),鑒於法院對我的公民代理資格進行無理詰難,鑒於李庭長跟我交談中有一個特警模樣的人進來跟法官耳語,鑒於李庭長流露出對陳建芳告邊檢案的隱約意向,我有理由懷疑該案已經受到當局的干預。所以,我毫不客氣地跟李庭長說:「特務機構的遙控和指令已經到法院了吧?」李庭長不否定本案的所謂「敏感性」,但是對我的推測和疑問含糊其辭。我力勸李庭長:民主潮流勢不可擋,公民權利不可剝奪,希望你本著法官良知、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儘快受理本案,不要有意無意成為專制的幫兇,不要在職業生涯中留下污點。
次日(12月27日,週五),劉正清律師就本案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李響庭長,出具了包括陳建芳的授權委托書在內的律師委托手續。我和劉正清律師都是陳建芳的代理人。
昨天(12月30日,週一),也就是劉正清交委托手續的第二個工作日,廣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陳志華副處長打電話給劉正清:「你是不是和劉士輝一起在白雲法院合辦一件什麼案子?」劉答是。陳志華說:「希望你不要炒作!」
我要糾正陳副處長的是:劉正清律師剛剛上交了陳建芳案件律師委託手續,就無端招來你「不要炒作」的當頭棒喝!那麼請問什麼是「炒作」?「炒作」是法言法語嗎?你管理律師是不是要依法?為什麼不講法言法語?我要提醒陳志華副處長的是:你本來就是一個小角色,何苦要硬沖高配置?
多年來在當局打壓廣州律師(包括我本人)的諸多事件中,你充當了極不光彩的角色,既然你已經升遷無望並決意內退,為什麼還要在一線充當刀斧手?我和劉正清從來沒有炒作陳建芳案件,劉正清連公開案情都沒有,但是我作為一個公民代理人,本著當事人的特別委托,我個人有義務向公眾傳播案件資訊,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為,這不僅僅是陳建芳個人的案件,同時也關乎所有有出國需求的不特定多數人。一個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今天陳建芳被非法禁止出國,明天就有可能延展到你我他的頭上!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