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24日訊】在美國,各州都有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法律,英文叫做Good Samaritan law,直譯為中文是《好撒馬利亞人法》,它來源於聖經新約《路加福音》裡面記載的耶穌講述的一個故事,說的是一個猶太人路遇強盜受傷,躺在路邊,同為猶太人的祭司和路人不聞不問,反而得到一位被猶太人視為異教徒的撒馬利亞人的救助。基督教文化用這個故事來表彰和鼓勵見義勇為者。
但是現代社會有時候會出現救人者反而被誣為肇事者的不正常情況,所以在很多國家都制定有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法律,在出於善意救助他人時意外造成損害,施救者不負法律責任。有的還規定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救助他人是公民的義務,德國甚至規定身在事故現場卻不提供協助是違法行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在考慮制定類似的法律。
在美國,這樣的事情屬於州一級的管轄範圍,各州都訂有類似的相關法律。如果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不盡人意的地方,將由立法機關加以修訂。讓我們來看一下近年來在美國最引人注目的一個案件。
2004年10月31日晚上,Alexandra Van Horn與被告Lisa Torti等人在被告家中吸食大麻後一同前往酒吧飲酒,午夜過後眾人分乘兩輛車離開。 Van Horn乘坐的前車失控衝上路肩撞到路邊的電燈桿。 Torti在第二輛車上,她下車將受傷的Van Horn從前車的副駕座位上移出車外。
Van Horn因為椎骨受傷截癱,事後她告Torti不該像對待一個“布娃娃”那樣將她拽出來,因而導致傷情加重。被告則稱看到前車引擎蓋下面冒出煙霧,擔心會起火甚至發生爆炸,因而一手托著Van Horn的兩腿,另一手托腰將其抬起來移出車外。
因為對救助過程有不同的說法,所以訴訟的焦點集中在對加州《好撒馬利亞人法》條款的解釋上。當時加州的該項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與安全法,其中的限責法條第1799.102.a款說,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出於好心而不是為了得到報償而施以緊急醫療照顧,不應為其任何(照顧)行為或疏失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No person who in good faith, and not for compensation, renders emergency medical care at the scene of an emergenc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any act or omission)。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區上訴法院採信原告律師的說法,認定當事故發生的時候,被告所提供的並非緊急“醫療”照顧,施救不當反而導致原告最終癱瘓,因而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被告不服上訴,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裁決認同上訴庭的結論。
對法庭的裁決,民間反應十分強烈,全國滑雪巡邏員組織、加州民事司法協會、加州城市聯盟、加州緊急護理協會和加州公民抵制濫用訴訟等組織遊說政府修訂法律。州議會參議員約翰•伯努伊特曾經在執法部門工作31年,做過多年公路巡警,曾無數次出勤處理意外事故,他就說,自己常常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人,往往在他之前就有人幫助出事的人從車裡出來,離開危險的行車道,或者施行心臟起搏等緊急措施。當他聽到這個裁決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這會造成人們迴避在緊急情況下施以援手,而結果可能導致遇險人喪生。
面對民間的質疑聲浪,加州議會迅即行動,兩黨議員聯手,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別提出3項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條款的緊急“醫療”照顧一語後面添加“或者非醫療”照顧(or nonmedical care)3個字。提案在兩院獲得無異議通過,於2009年8月7日由時任加州州長的施瓦辛格簽署成為法律,並立即生效。從此,只要小心行事,人們在加州不必擔心因為救人而遭到訛詐。
二十多年前我剛到美國的時候,生活在山區的一座大學城,買了一輛二手山地車代步,一天因為沒有註意到路邊的一個小坎兒而摔倒。儘管只是膝蓋和肩頭蹭掉一點皮,無甚大礙,但是在我還沒有來得及反應的時候,就有兩三個路人急忙過來問候,試圖攙扶我起來,還問我需不需要到醫院去做包紮檢查。當時我只是感到這裡大家都樂於助人,後來才知道在這背後還有強烈的信仰支持和法律保障。
圖文來源:霧谷飛鴻/美國參考
但是現代社會有時候會出現救人者反而被誣為肇事者的不正常情況,所以在很多國家都制定有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法律,在出於善意救助他人時意外造成損害,施救者不負法律責任。有的還規定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救助他人是公民的義務,德國甚至規定身在事故現場卻不提供協助是違法行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在考慮制定類似的法律。
在美國,這樣的事情屬於州一級的管轄範圍,各州都訂有類似的相關法律。如果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不盡人意的地方,將由立法機關加以修訂。讓我們來看一下近年來在美國最引人注目的一個案件。
2004年10月31日晚上,Alexandra Van Horn與被告Lisa Torti等人在被告家中吸食大麻後一同前往酒吧飲酒,午夜過後眾人分乘兩輛車離開。 Van Horn乘坐的前車失控衝上路肩撞到路邊的電燈桿。 Torti在第二輛車上,她下車將受傷的Van Horn從前車的副駕座位上移出車外。
Van Horn因為椎骨受傷截癱,事後她告Torti不該像對待一個“布娃娃”那樣將她拽出來,因而導致傷情加重。被告則稱看到前車引擎蓋下面冒出煙霧,擔心會起火甚至發生爆炸,因而一手托著Van Horn的兩腿,另一手托腰將其抬起來移出車外。
因為對救助過程有不同的說法,所以訴訟的焦點集中在對加州《好撒馬利亞人法》條款的解釋上。當時加州的該項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與安全法,其中的限責法條第1799.102.a款說,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出於好心而不是為了得到報償而施以緊急醫療照顧,不應為其任何(照顧)行為或疏失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No person who in good faith, and not for compensation, renders emergency medical care at the scene of an emergenc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any act or omission)。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區上訴法院採信原告律師的說法,認定當事故發生的時候,被告所提供的並非緊急“醫療”照顧,施救不當反而導致原告最終癱瘓,因而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被告不服上訴,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裁決認同上訴庭的結論。
對法庭的裁決,民間反應十分強烈,全國滑雪巡邏員組織、加州民事司法協會、加州城市聯盟、加州緊急護理協會和加州公民抵制濫用訴訟等組織遊說政府修訂法律。州議會參議員約翰•伯努伊特曾經在執法部門工作31年,做過多年公路巡警,曾無數次出勤處理意外事故,他就說,自己常常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人,往往在他之前就有人幫助出事的人從車裡出來,離開危險的行車道,或者施行心臟起搏等緊急措施。當他聽到這個裁決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這會造成人們迴避在緊急情況下施以援手,而結果可能導致遇險人喪生。
面對民間的質疑聲浪,加州議會迅即行動,兩黨議員聯手,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別提出3項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條款的緊急“醫療”照顧一語後面添加“或者非醫療”照顧(or nonmedical care)3個字。提案在兩院獲得無異議通過,於2009年8月7日由時任加州州長的施瓦辛格簽署成為法律,並立即生效。從此,只要小心行事,人們在加州不必擔心因為救人而遭到訛詐。
二十多年前我剛到美國的時候,生活在山區的一座大學城,買了一輛二手山地車代步,一天因為沒有註意到路邊的一個小坎兒而摔倒。儘管只是膝蓋和肩頭蹭掉一點皮,無甚大礙,但是在我還沒有來得及反應的時候,就有兩三個路人急忙過來問候,試圖攙扶我起來,還問我需不需要到醫院去做包紮檢查。當時我只是感到這裡大家都樂於助人,後來才知道在這背後還有強烈的信仰支持和法律保障。
圖文來源:霧谷飛鴻/美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