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一審 法院認非虐死

2014年03月07日社會
【新唐人2014年03月08日訊】陸軍下士洪仲丘遭不當處分死亡案喧騰一時,如今終告一段落。桃園地方法院7日宣判:18名被告中,13人被判3個月到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5人無罪。其中,認定沈威志等6人構成私行拘禁罪,但不構成法定以外處罰罪。洪家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考慮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陸軍六軍團湖口營區下士班長洪仲丘原訂去年7月6日退伍,退伍前夕因違反規定攜帶照相手機被關禁閉,洪仲丘7月3日晚飯前操課後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洪案引起社會譁然,公民1985聯盟發動超過20萬人上街,也導致軍審制度大改革。

軍事檢察官去年7月底起訴全案時,認定當時542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等6人,涉犯假借職權私行拘禁,以及對部屬法定以外處罰兩罪;認定戒護士陳毅勳涉犯上官凌虐軍人致死罪(可處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桃園地院今天認定沈威志等6人構成私行拘禁罪,但不構成法定以外處罰罪,判其中5人6個月;法官認連長徐信正應負較大,判徐8個月。徐信正成為全案一審裡被判刑最重的被告。

而原本可能面臨最重刑度的陳毅勳,法官雖認為他對洪仲丘實施的操課已逾洪的負荷,構成凌虐,但陳實施晨間操課時,危險係數未達需調整的程度,沒有證據顯示洪死亡當下與陳毅勳有直接關聯,因此改依上官凌虐軍人罪(處5年以下)判陳毅勳6個月。

法官另認定禁閉室管理士李念祖、羅濟元、李侑政、黃冠鈞、陳嘉祥5人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對5人判處5月到6月不等徒刑;禁閉室憲兵官郭毓龍因違反規定收入洪仲丘與另學員關禁閉,被依兩項私行拘禁罪,分別判拘役30日與3個月有期徒刑。

原本被軍檢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的禁閉室長蕭志明、副室長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收5人獲判無罪。洪案這18名被告的一審判決都可再上訴。

至於洪案當初爆發時,外界指控監視器黑畫面等疑遭滅證的質疑,桃園地檢署去年8月已不起訴,認定黑畫面和消失的影像均非人為刪除,而是維修時關閉主機電源和電力供應不穩所造成,已不得再議而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