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答覆誰來管 --對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反映

2014年12月26日網聞
一、因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拒絕承認我1981年至1986年工作時間,辦理退休確定的參加工作時間未能真實反映我實際工作年限;違反企業最低繳納60%養老保險的規定,協助企業按靈活就業40%低繳職工養老保險;導致我在2013年4月就應享受的退休養老保障至今無法享受。

1981年7月到1986年5月,我畢業後在內蒙古鑲黃旗糧食局下設的知青點工作(職工檔案和相關證明已明確),1986年6月,張家口市橋東副食品公司招工,我到橋東副食品公司工作,1987年1月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3月因我已達退休年齡,橋東副食品公司找到我,我明確同意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並在7月8日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支付部分8975.55元,且時常詢問81年至86年的工齡是否接續,在獲知該期間的工齡未被接續,多次奔走於橋東副食品公司和市社會保障局。7月18日在市信訪局工作人員的努力下,三方終於當面明確了是市社會保障局不予接續我的工齡,確認我的實際工作年限。

2013年10月22日,由張家口市副食品公司橋東分公司做出信訪答覆(附後),為此我提出如下質疑:我反映的社保局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由橋東副食品公司進行答覆,主體不適格,且其僅就辦理退休過程的表述。

之後我多次到市信訪、省信訪、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通過網上信訪方式向國家信訪辦反映該事項。2014年2月11日,張家口市社保局做出答覆(附後)。主要內容為:1、確認我2013年3月退休,基本養老金從4月計發;2、張家口市社保局只執行省級政策,依據冀勞辦【1994】46號文件規定,不予接續我1981年--1986年5月的工齡;3、養老金計發方式(僅為計算公式)。

二、張家口市社保局答覆違法違規的事實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1年7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第十九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我要求接續的工齡為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之前,屬視同繳費年限,應由張家口市社會保障局累計計算、統一支付。

第二、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關部門保險科處長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冀勞辦【1994】221號),就如何執行《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對部分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後工齡計算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冀勞辦【1994】46號)做了明確的解釋。

冀勞辦【1994】221號第二條第五項「關於『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如何掌握的問題」:如某職工轉為正式職工前,分別在甲、乙兩個單位當臨時工,最後被丙單位招為正式職工,「最後一個單位」是指乙單位,如該同志在乙單位三次當臨時工,「最後一次」第指第三次臨時工的時間。

我只有乙單位和丙單位,且只在乙單位一次臨時工,因此我要求接續的工齡,符合冀勞辦【1994】46號文件的規定。

第三、冀勞辦【1994】221號第二條第八項:關於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於工作有間斷的,仍可按以下原則辦理:「凡間斷年限不超過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長於間斷年限,可從第一次工作之日算起;間斷年限超過三年的,一般從第二次工作之日算起」。我本人從1981年--1986年5月底在內蒙古鑲黃旗糧食局知青點工作,1986年6月就到了張家口市副食品公司橋東分公司工作,中間沒有任何間斷,理應從我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四、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舊法服從新法,部門規章服從國家法律,在同等效力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適用有利於勞動者的條款、解釋」法律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從其時效性和法律地位上顯然高於原河北省勞動廳的部門規定。張家口市社保局一方面以執行河北省政策,無權突破省級為由,卻可以突破國家主席令,違反《社會保險法》,拒不接續我的工齡;另一方面卻用1991年6月29日的「河北省勞動廳保險福利處關於印發《關於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文件解釋所執行的1994年的冀勞辦【1944】46號文件。張家口市社保局故意剋扣職工工齡,違法協助企業少繳職工養老保險的行為顯而易見。

三、違法答覆難查糾。

對於張家口市社保局的違法答覆,我多次到相關部門進行反映,並在2014年3月21日到張家口市賓館找到河北省「黨的群眾路線和反『四風』」督導組,督導組將我的材料轉至張家口市,5月22日,我再次找到督導組,督導組又將我的材料轉至張家口市,6月12日,我在張家口跨越大酒店找河北省巡視組,將材料交到巡視組,7月15日,張家口市信訪局許姓工作人員詢問我有關信訪事項,8月15日,將材料交至中央巡視組。時至今日,除了張家口市橋西區南營坊辦事處對我進行攔訪、截訪,再就是公安派出所對我進行威脅、恐嚇,部分幹警粗暴對待外,沒有任何部門給予任何答覆。對於社保局的違法答覆行為,沒有任何部門依據「信訪條例」及「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查處、糾正。

綜上,我要求張家口市社保局確認從1981年參加工作,並依此享受退休養老保障,既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也符合河北省勞動廳「招工前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規定。張家口市社保局做為執行國家勞動政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政府主管部門,本應認真履行職責,而張家口市社保局卻背道而馳,以所謂「河北省勞動廳的文件」對抗國家法律,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剝奪勞動者應享受的工齡待遇,協助企業低繳職工養老保險,故意歪曲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建立獨立王國,擺脫黨中央和國家的領導,混淆本單位工齡和連續工齡,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因此,我依法要求張家口市社會保障局確認上訪人參加工作的時間為1981年,並依此為我辦理退休養老保障,公示養老金是按何種比例計算,按照企業職工比例、而非靈活就業人員比例享受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