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領導:
2013年7月23日早班時間,我同一位戰友來到海南省臨高縣委辦事,查詢關於我見義勇為證書的辦理情況,我名叫李頌,另一位戰友叫曾豪,曾豪戰友是為關於生活困難反映情況,不料就遭到保安陳志勇腳踢,竟然是一場報復打擊作戰的退伍老兵。
各位領導,陳志勇為什麼用這樣野蠻行為來對待我呢?原來陳志勇是李日標兒子的要好朋友,李日標是個貪污分子被我揭露而被捕判刑,其兒子李奇漢滿懷大恨,率其妻和其母乘我不備,路經他房子時持刀砍了我的雙手,致使左手的食指丟掉,造成殘疾手,其此舉又觸犯了刑律而被下到監中去。就此,陳志勇尋機報復,為其要好朋友出一口氣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陳志勇不但用野蠻的動作來攻擊我,而又惡人先告狀,馬上跑到二號樓去向正在辦公的領導去告狀,於是機關事務局的副局長李德良即時電報臨高縣巡警大隊長陳曉柏。陳曉柏則以象閃電一般地趕到我面前,馬上用手拷、拷上我雙手把我和曾豪推上警車,關上車門,他就發出了如虎嚎一般地說:「我今天定要你這個李頌死」,於是三個巡警按著我的頭任其毆打我的眼、耳、面以及全身,即時,我就昏倒不成人事了。我的整個身體便出現了青一塊紫一塊的肉體。當我醒來時才蒙朦朧朧知道這是臨高縣臨城鎮西門派出所。我們被關押在西門派出所次日至凌時,又把我們送往拘留所拘留五天到7月29日。
臨高縣公安局非法扣禁我們的理由是:「我和曾豪是擾亂縣委縣政府正常工作的擾亂者」。各位領導我既是參戰老兵。又是一位見義勇為的人,曾豪是位參戰老兵,難道就無緣無故就用公安權力來對付我一個貧民嗎?為什麼他們就藉著這個權力把我和曾豪扣禁起來,任憑陳曉柏拷打我至殘廢。陳曉柏以為他在警車上拷打我是鬼不知,神不覺,雖有幾個巡警知道,但都是他的部下,也不可能為我出證,曾豪雖在場,曾豪和我都被他誣陷而入獄過的人,料曾豪不敢出來為我作證。
後來,陳曉柏是李日標堂妹李麗蓮的女婿,其妻名叫謝賽蓉、李日標的貪污行為已被我揭露,並由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入獄,而李日標的兒子李奇漢知情後,於20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就率其妻其母持刀乘我路過我村路口時攔路向我全身砍來,我的左手食指被李奇漢砍掉。由於李奇漢犯了故意傷害罪而被抓入監,因此,陳曉柏腦怒萬丈,思來想去,他當一個巡警大隊長何為不可為堂伯李日標出一口氣呢?於是,他到處尋找報復我的機會,2011年九月九日又對我胞弟繼續報復殺死,結果於2013年7月23日上午九時,是陳曉柏打擊報復我的時機到了。
可是事到如今,陳曉柏卻抗拒說沒有拷打我,沒有對我打擊報復,他這樣抗拒,是學了一些貪官不承認貪污,就不成貪官,或者貪巨額就承認貪小額就可以安然過關。故此,陳曉柏就抗拒沒有打我而想得平安,各位領導,陳曉柏抵賴沒有打我,沒有對我打擊報復,那麼,在2013年8月2日上午,曾豪到他辦公室裡去,他就對曾豪說:「老曾,我於2013年7月23日上午九時許,對李頌所行的事是針對李頌,而行,並非針對你。」
但是,他們為了保護貪污團伙的維護者陳曉柏這個大台的利益,而故意歪曲法律,認為他們是臨高中的大老虎,他們隨時可以吃人,而人不可摸他們的屁股。因此,他們就藉著臨高人民給他們的權力來對臨高人民隨心所欲,他們聽信了這位維護貪污團伙李日標的大後台陳曉柏的話,故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歪曲,斷章取義地誣陷我和曾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非法拘禁罪》中說「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方法剝奪他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把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罪處罰。為索取借職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陳曉柏用暴力毆打我的耳孔致破裂穿孔,這是海南省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醫院檢查有證的,並我被陳曉柏毆打我全身的實況,我已於被送往西門派出所時由曾豪同志幫我用手機拍下來了,但我可嘆的是這個「堂堂」的督察大隊長鄭慶雄又竟敢跳出來為這位維護貪污團伙李日標大後台陳曉柏辯護,說什麼我的耳孔鼓膜愈合性穿孔,不是陳曉柏擊打造成的。他們都同一伙人對我和弟毒打和拘禁入獄,還如此狡辯污衊事實。
各位領導:我三年的忠誠地守衛海疆,不怕越南軍隊的炮火紛飛奪去我的性命,並我又為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受貪污團伙和貪污分子所侵吞大膽地檢舉揭發,難道這就是罪嗎?應該是被臨高縣公安局和陳曉柏奪去我們隨訪的權利?在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關於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障規定修訂本的第四章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其第六章第三十七條又規定:「違反本規定的第二十八條件,」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位領導:臨高縣公安局和陳曉柏是我揭露李日標貪污團伙的和抗擊其兒子李奇漢其妻陳小梅,其母楊麗娥等兇猛地對我打擊報復的保護者,所以他們早已策劃好陳志勇製造事端的計劃,把陳志勇製造事端的罪名強加於我和曾豪頭上,對我進行毆打,今天我們此冤尚未申,特提筆揮寫此事求助於各位領導,願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則,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答覆。
此致
謝謝!
申訴人:臨高縣波蓮鎮太坡村李頌
臨高縣臨城鎮田軍村曾豪
2013年7月23日早班時間,我同一位戰友來到海南省臨高縣委辦事,查詢關於我見義勇為證書的辦理情況,我名叫李頌,另一位戰友叫曾豪,曾豪戰友是為關於生活困難反映情況,不料就遭到保安陳志勇腳踢,竟然是一場報復打擊作戰的退伍老兵。
各位領導,陳志勇為什麼用這樣野蠻行為來對待我呢?原來陳志勇是李日標兒子的要好朋友,李日標是個貪污分子被我揭露而被捕判刑,其兒子李奇漢滿懷大恨,率其妻和其母乘我不備,路經他房子時持刀砍了我的雙手,致使左手的食指丟掉,造成殘疾手,其此舉又觸犯了刑律而被下到監中去。就此,陳志勇尋機報復,為其要好朋友出一口氣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陳志勇不但用野蠻的動作來攻擊我,而又惡人先告狀,馬上跑到二號樓去向正在辦公的領導去告狀,於是機關事務局的副局長李德良即時電報臨高縣巡警大隊長陳曉柏。陳曉柏則以象閃電一般地趕到我面前,馬上用手拷、拷上我雙手把我和曾豪推上警車,關上車門,他就發出了如虎嚎一般地說:「我今天定要你這個李頌死」,於是三個巡警按著我的頭任其毆打我的眼、耳、面以及全身,即時,我就昏倒不成人事了。我的整個身體便出現了青一塊紫一塊的肉體。當我醒來時才蒙朦朧朧知道這是臨高縣臨城鎮西門派出所。我們被關押在西門派出所次日至凌時,又把我們送往拘留所拘留五天到7月29日。
臨高縣公安局非法扣禁我們的理由是:「我和曾豪是擾亂縣委縣政府正常工作的擾亂者」。各位領導我既是參戰老兵。又是一位見義勇為的人,曾豪是位參戰老兵,難道就無緣無故就用公安權力來對付我一個貧民嗎?為什麼他們就藉著這個權力把我和曾豪扣禁起來,任憑陳曉柏拷打我至殘廢。陳曉柏以為他在警車上拷打我是鬼不知,神不覺,雖有幾個巡警知道,但都是他的部下,也不可能為我出證,曾豪雖在場,曾豪和我都被他誣陷而入獄過的人,料曾豪不敢出來為我作證。
後來,陳曉柏是李日標堂妹李麗蓮的女婿,其妻名叫謝賽蓉、李日標的貪污行為已被我揭露,並由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入獄,而李日標的兒子李奇漢知情後,於20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就率其妻其母持刀乘我路過我村路口時攔路向我全身砍來,我的左手食指被李奇漢砍掉。由於李奇漢犯了故意傷害罪而被抓入監,因此,陳曉柏腦怒萬丈,思來想去,他當一個巡警大隊長何為不可為堂伯李日標出一口氣呢?於是,他到處尋找報復我的機會,2011年九月九日又對我胞弟繼續報復殺死,結果於2013年7月23日上午九時,是陳曉柏打擊報復我的時機到了。
可是事到如今,陳曉柏卻抗拒說沒有拷打我,沒有對我打擊報復,他這樣抗拒,是學了一些貪官不承認貪污,就不成貪官,或者貪巨額就承認貪小額就可以安然過關。故此,陳曉柏就抗拒沒有打我而想得平安,各位領導,陳曉柏抵賴沒有打我,沒有對我打擊報復,那麼,在2013年8月2日上午,曾豪到他辦公室裡去,他就對曾豪說:「老曾,我於2013年7月23日上午九時許,對李頌所行的事是針對李頌,而行,並非針對你。」
但是,他們為了保護貪污團伙的維護者陳曉柏這個大台的利益,而故意歪曲法律,認為他們是臨高中的大老虎,他們隨時可以吃人,而人不可摸他們的屁股。因此,他們就藉著臨高人民給他們的權力來對臨高人民隨心所欲,他們聽信了這位維護貪污團伙李日標的大後台陳曉柏的話,故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歪曲,斷章取義地誣陷我和曾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非法拘禁罪》中說「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方法剝奪他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把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罪處罰。為索取借職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陳曉柏用暴力毆打我的耳孔致破裂穿孔,這是海南省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醫院檢查有證的,並我被陳曉柏毆打我全身的實況,我已於被送往西門派出所時由曾豪同志幫我用手機拍下來了,但我可嘆的是這個「堂堂」的督察大隊長鄭慶雄又竟敢跳出來為這位維護貪污團伙李日標大後台陳曉柏辯護,說什麼我的耳孔鼓膜愈合性穿孔,不是陳曉柏擊打造成的。他們都同一伙人對我和弟毒打和拘禁入獄,還如此狡辯污衊事實。
各位領導:我三年的忠誠地守衛海疆,不怕越南軍隊的炮火紛飛奪去我的性命,並我又為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受貪污團伙和貪污分子所侵吞大膽地檢舉揭發,難道這就是罪嗎?應該是被臨高縣公安局和陳曉柏奪去我們隨訪的權利?在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關於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障規定修訂本的第四章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其第六章第三十七條又規定:「違反本規定的第二十八條件,」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位領導:臨高縣公安局和陳曉柏是我揭露李日標貪污團伙的和抗擊其兒子李奇漢其妻陳小梅,其母楊麗娥等兇猛地對我打擊報復的保護者,所以他們早已策劃好陳志勇製造事端的計劃,把陳志勇製造事端的罪名強加於我和曾豪頭上,對我進行毆打,今天我們此冤尚未申,特提筆揮寫此事求助於各位領導,願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則,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答覆。
此致
謝謝!
申訴人:臨高縣波蓮鎮太坡村李頌
臨高縣臨城鎮田軍村曾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