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狗頭金事件看中國律法!竟比一千多年前唐朝還「落後」!

2015年02月09日網聞
【新唐人2015年2月9日訊】 從狗頭金事件看中國律法!竟比一千多年前唐朝還「落後」!

「國有」即「黨有」

作者:瓶中喵

1月30日,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境內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的一塊狗頭金。律師說,這塊狗頭金應該歸「國家」所有。目前,當地國土、礦產、公安等多部門聯合調查組已前往牧民家核實情況,調查這塊狗頭金的含金量,成分等等詳細數據,以回應網民質疑。因為絕大多數網民都認為,這塊狗頭金就應該是牧民的。

那麼究竟這塊狗頭金是該屬於「國家」呢,還是屬於牧民?雖然最終調查還沒有出來,但我對結果並不樂觀。因為按照本朝律法,無論你撿到的是文物還是礦產,均屬於「國家」。這就是為什麼,此前多地屁民挖到千年烏木,全部被當地政府拿走。

有人說,憑什麼?就憑你不能不給!你也許會不服,說,我就不給咋的?沒咋的!判你刑而已!所以我才會在微博上調侃:你窮困潦倒,「國家」不鳥;你一撿到寶,「國家」來了……

當然,此次也可能會出現破天荒的例外,即狗頭金恩賜給牧民。因為,那裡畢竟不是漢族……本朝國情,你懂的。但不管怎樣,都不妨礙接下來你撿到寶,依然得交給「國家」!你知道的,此處的「國家」,即為檔。屁民們一定要明白這個現狀,在本朝,「國有」等於「檔有」!

那麼,如果這塊狗頭金是在大唐,大宋或者大明被撿到,究竟又該屬於誰呢?答案是「先佔先有」!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朝律法在一些地方,竟比一千多年前的大唐律法,還要「落後」……慘!無意間泄露了本朝「國家」機密!好在本朝終於沒有誅九族了,不然本屁民就完了!

撿到「狗頭金」用不用上繳國家?

作者:吳鉤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隨後有媒體報道了這一消息。當地史志辦工作人員稱,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一塊「狗頭金」。

撿到「​狗頭金」用不用上繳國家?

不知是不是對牧民撿到「狗頭金」很眼紅,有幾個律師跳出來說,需要專家對牧民撿到的金塊進行鑒定,確定是否屬於天然礦產或文物;如果屬於礦產或文物,則需要上繳國家。

「狗頭金」碰上了「狗頭訟棍」,這下熱鬧了。在我看來,那幾個律師,對現行法律條文自然是熟悉的,知道法條怎麼規定,比如現行《民法通則》就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但那幾個律師,對於法意肯定是狗屁不通的。不論古今中外,撿到造物主遺留的無主之物,從來都是歸拾得者所有,這叫做物權的「先佔取得」原則。這一原則也得到中國曆朝律法與現代西方國家立法的承認。

在古代法律用語中,從地下挖到的無主物稱為「宿藏物」,歷代律法對宿藏物等無主物的歸屬權都有非常明確、細緻的劃分。比如《唐律疏議》規定:「凡人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者,依令合與地主中分」;「得古器、鐘鼎之類,形制異於常者,依令送官酬直」。

《宋令》規定:「凡於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於他人私地得,與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異者,悉送官,酬直。」

《大明律》的規定略有不同:「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根據上引律令,我們可以清楚地推想出來,假設有人在唐代或者宋代挖到了一塊「狗頭金」,這塊「狗頭金」的歸屬權將視不同的情形而定——第一種情形,如果「狗頭金」是在自家土地、無主荒地和官地上發現的,那麼誰發現了它就歸誰;第二種情形,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發現了「狗頭金」,則由發現人與土地產權人對分;第三種情形,如果發現的宿蔵物是「古器形制異者」,即出土文物,則必須送官府,這應該是出於文物保護的考慮。不過,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錢購買,即「酬直」。

如果在明代呢,不管他在哪裡發現了「狗頭金」,都歸他本人所有,但如果發現的宿藏物是「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文物),則必須在三十日內送到官府,而且也別想要什麼報酬啦。不過,我想,「狗頭金」應該不算「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吧。

總而言之,除了發現文物要送官之外,不管是唐律,還是宋令,還是明律,對於「狗頭金」之類的宿藏物歸屬權的劃分,都採用「先佔取得」的原則。我們如果有機會翻看古今中外的法條,還會發現不僅僅是中國古代,而且其他國家的法律,對無主物的歸屬權也是採用「先佔取得」的立法原則。

古羅馬法是這麼規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發現的財寶,被尊為神的阿德裡亞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發現人。如果它是某人在聖地或安魂地偶然發現的,他作了同樣的規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並非致力於這一業務,而是出於意外的情況下在他人的地方發現的,他將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

——這樣的法條,簡直就是上引《宋令》的翻譯。現在通行的德國《民法典》也規定:「發現因長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權人的物,並因發現而佔有該物時,其所有權的一半歸屬於發現人,另一半歸屬於寶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權人。」

可以說,中國傳統律法對宿藏物歸屬權的規定,既是古老的,又是與現代法治社會的立法精神相通的。

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對埋藏物(宿藏物)歸屬權作出了類似的劃分,並不是偶然。因為,誰挖到了寶貝就歸誰所有,這完全符合人們基於日常經驗所建立起來的理性與感受。而且,從法理上來說,無主物所有權的「先佔取得」立法原則,乃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承認。所謂無主物,我們視其為造物主給予人類的恩賜,人類獲得造物主的恩賜,自古便以「先佔先有」為通則。

「先佔取得」是一項古老的自然權利。而對於人的自然權利,國家立法不可以剝奪之,至多隻能因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原故,對其略作限制,比如出於文物保護的目的,唐律規定,發現「古器、鐘鼎之類」,必須送官府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