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5月20日電】2015年1月,臨沂市八位訪民分別對蘭山區、河東區、羅莊區的公安分局提起了撤銷行政處罰訴訟。
5月13日,舒向新律師代理的范開蘭訴河東區公安分局一案,在河東區法院開庭。
5月17日,舒向新代理的張紅訴羅莊區公安分局一案,在蘭陵縣法院開庭。
那是今年山東省兩會期間,臨沂市八位訪民在兩會的會場外準備守候“人民的代表”反映問題,沒接近會場,更沒有任何違法之舉,就被臨沂官方綁架,並對這八人以“莫須有”的罪名實施了行政拘留。
對訪民如此迫害,是臨沂官方慣用的伎倆。這次被拘的八人中,張紅、姜明麗等已不是第一次被如此迫害。
無道強權踐踏國法足以認定
已經開始了庭審的兩個案子,結合事實與被告公安局的證據材料,舒向新律師作了全面辯析。
一,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程式違法
行政治安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被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違法所在地公安機關案子移交手續,顯然對當時在濟南的原告沒實施行政處罰的管轄權。從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時調查的證人證言可見,當時原告身邊就有大批濟南當地員警,該警方沒有指控“原告涉嫌違法”,更沒採取任何措施,足見原告沒有違法行為。
二、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沒任何依據
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范開蘭等強行衝撞濟南公安設置的山東省兩會會場警戒帶,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不聽勸阻。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所謂的“衝撞”、“爭執”,是根本沒有的事實。被告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如上事實的任何證據。也就是說,對原告的拘留,只是依據被告編造的所謂事實。
就被告的證言材料來說,證人都是官方前去綁架范開蘭等的員警、政府官員,這些證人都是對原告施害者,再是,就是他們身為員警官員,濟南也不屬於他們的管轄地,他們的行為本身非法,這證言顯然是無效的。
案卷材料中,員警郭呈金稱:“九曲黨委安排我們、孫於埠村委出人到濟南執勤。”
員警、九曲黨委安排、到濟南執勤,足見一系列的非法。法律沒有授予黨委安排員警去非管轄區執勤、無權到濟南執勤的員警,就做了“法無授權”的行政行為,這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對原告實施人身自由控制。就是在法無授權的非法行為作基礎的情況下,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
一個叫劉軍的官員的《證明材料》稱:拘留這八位訪民,是“省領導”安排的!這讓人聽來如雷貫耳。可以這麼說,就是“省領導”的決定拘留原告,沒有充足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沒經過合法法律程式,也是非法的。周永康曾是國家領導人,其累累違法犯罪,一樣被繩之以法。無視法紀強權欺法的現象在本案中充分體現。
河東公安分局中隊長范守亮作為被派到現場執行領導命令的幹警,對當時情況作了詳細描述:訪民“從公園東南門往外走,彭西花上前勸阻徐大麗……(一部分訪民)上了右轉輔道……范開蘭坐在警戒線外……(官方)對上訪人員集中,強行帶離……。”
我們首先對尊重事實的范隊長從人格角度報以崇高的敬意。
從如上描述可見,官方發現訪民上前阻攔時,離警戒線還很遠,沒有任何非法行為。
三、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也就是說,被告認定原告“擾亂人大會議(團體工作)秩序,致使會議(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有充足的事實證明,原告沒有非法行為,只是安份守已地在等散會出來的“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相關法規,都明確表明:人民代表代表了人民的訴求與利益,代人民行使參政議政權。人民代表隨時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以便更好的代表人民表達訴求意願。坐在人民代表開會的警戒線外,守候人民代表散會走出警戒線反映問題,不是擾亂秩序,是支持人民代表的工作,讓人民代表及時體察民情反映人民的意願訴求。
就是人民代表怕人民,原告也沒有使人民代表的會議“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反而是“圓滿、成功”結束,這可見兩會工作報告。這“眾所周知”的事實,足以作為原告沒有使兩會“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鐵證。
強權流氓把非法進行到底
一起被迫害,同時提起訴訟的八位訪民的案子,其中四起在蘭山區法院。在早已超過三個月審限期的今天,當事人也沒有見到開庭傳票。找到蘭山法院,被告知案子交到了中院,到中院詢問,也沒任何明確答覆。法律,就是這樣被惡警、狗法官們踐踏著!
這八個案子,原是由公民代理人我(李向陽)於一月份做代理提起的訴訟,遞交了代理手續。五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才規定公民代理人不能出庭。可是,開庭在之際,法院突然告知當事人“李向陽沒有代理資格”。可以這麼說,對正義人士實施屠戳也殺不絕!如此情況下,舒向新律師站到了正義的代理席上。
河東法院的庭審,官方如臨大敵。前去旁聽的有四十余公民,僅讓幾個人旁聽,讓旁聽人用手機與身份證換旁聽證。
收繳手機,是怕給錄下其醜惡嘴臉。邪惡是永遠在陰溝裡的、是怕陽光的!
庭審中,理屈辭窮的河東公安分局出庭人員,居然玩起手機。大堂上的法官大人們置之不理!舉報的旁聽人被惡毒的目光死盯上來。
在蘭陵法院的開庭,前去要求旁聽的五十余公民,居然只給十個名額。這如河東區法院一樣,居然“沒有”大一點的審判庭!
在蘭陵法院審判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公安局的兩個職員,法律明令規定局長或副局長必須到庭,這局長大人們不到庭,居然連一紙為何不到庭的說明都沒有!
可見,這幫強權流氓們對法律的蔑視!
當事人、從濟南遠道面來的舒向新律師、前去旁聽的五十余公民,就這樣被惡官戲弄,法庭因被告出庭人不合格而休庭。
對當事人、律師及公民來說,白花了費用,而對惡官們來說,他們有錢,花錢把公民一方拖垮。
惡官們,用向納稅人搜刮的錢,對納稅人實施非法綁架、關押,再在納稅人維權訴訟中給納稅人增加訴累。
對臨沂市強權流氓們的忠告
法律,是社會行為規則,是國家正常運行的保障。
臨沂市的強權流氓們,你們非法綁架、關押無辜的公民,在明確事實面前的訴訟中,你們不但不主動修正非法之舉,反而再變本加厲地用非法對抗法律。你們所為,是破壞國家運行秩序,讓這個國家不和諧、不穩定,以至讓國家走動盪。
強權流氓們,你們正在犯著反人民罪、顛覆國家政權罪!
強權流氓們,你們不但踐踏國法,連做人最起碼的道德良知底線都洞穿了!
強權流氓們,你們如此惡行,等來的定然是被清算,就是僥倖逃過被清算,你們給子孫留下的,不是財富榮耀,是罪惡,是令你們的後人無法承受的奇恥大辱。
其實,你們也是令人可惜的東西。你們本來是人,甚至是有才華的社會精英。可是,你們被邪惡俘獲,喪失了人性,變成了魔鬼,活在與道德正義為敵的陰溝裡。你們本來能更好地發揮聰明才智,實現人生價值,活得坦蕩,活在陽光下。從這角度說,你們本身也是受害者。平民百姓被強權欺淩可憐,其實你們更可憐!
醒來吧,強權流氓們。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請相信平民百姓遠比你們高尚的情操,請相信平民百姓的大度胸懷,只要放下屠刀,平民百姓會饒恕你們的罪惡。
放下屠刀的你們,定然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你們的罪惡不但被饒恕,反而是我中華民族的至偉大功臣。
為了全民族的進步與福祉,為了你們自己也能享受公平正義的陽光、活得無愧無悔,望你們迷敵途知返,醒來吧!
李向陽
5月13日,舒向新律師代理的范開蘭訴河東區公安分局一案,在河東區法院開庭。
5月17日,舒向新代理的張紅訴羅莊區公安分局一案,在蘭陵縣法院開庭。
那是今年山東省兩會期間,臨沂市八位訪民在兩會的會場外準備守候“人民的代表”反映問題,沒接近會場,更沒有任何違法之舉,就被臨沂官方綁架,並對這八人以“莫須有”的罪名實施了行政拘留。
對訪民如此迫害,是臨沂官方慣用的伎倆。這次被拘的八人中,張紅、姜明麗等已不是第一次被如此迫害。
無道強權踐踏國法足以認定
已經開始了庭審的兩個案子,結合事實與被告公安局的證據材料,舒向新律師作了全面辯析。
一,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程式違法
行政治安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被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違法所在地公安機關案子移交手續,顯然對當時在濟南的原告沒實施行政處罰的管轄權。從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時調查的證人證言可見,當時原告身邊就有大批濟南當地員警,該警方沒有指控“原告涉嫌違法”,更沒採取任何措施,足見原告沒有違法行為。
二、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沒任何依據
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范開蘭等強行衝撞濟南公安設置的山東省兩會會場警戒帶,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不聽勸阻。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所謂的“衝撞”、“爭執”,是根本沒有的事實。被告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如上事實的任何證據。也就是說,對原告的拘留,只是依據被告編造的所謂事實。
就被告的證言材料來說,證人都是官方前去綁架范開蘭等的員警、政府官員,這些證人都是對原告施害者,再是,就是他們身為員警官員,濟南也不屬於他們的管轄地,他們的行為本身非法,這證言顯然是無效的。
案卷材料中,員警郭呈金稱:“九曲黨委安排我們、孫於埠村委出人到濟南執勤。”
員警、九曲黨委安排、到濟南執勤,足見一系列的非法。法律沒有授予黨委安排員警去非管轄區執勤、無權到濟南執勤的員警,就做了“法無授權”的行政行為,這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對原告實施人身自由控制。就是在法無授權的非法行為作基礎的情況下,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
一個叫劉軍的官員的《證明材料》稱:拘留這八位訪民,是“省領導”安排的!這讓人聽來如雷貫耳。可以這麼說,就是“省領導”的決定拘留原告,沒有充足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沒經過合法法律程式,也是非法的。周永康曾是國家領導人,其累累違法犯罪,一樣被繩之以法。無視法紀強權欺法的現象在本案中充分體現。
河東公安分局中隊長范守亮作為被派到現場執行領導命令的幹警,對當時情況作了詳細描述:訪民“從公園東南門往外走,彭西花上前勸阻徐大麗……(一部分訪民)上了右轉輔道……范開蘭坐在警戒線外……(官方)對上訪人員集中,強行帶離……。”
我們首先對尊重事實的范隊長從人格角度報以崇高的敬意。
從如上描述可見,官方發現訪民上前阻攔時,離警戒線還很遠,沒有任何非法行為。
三、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也就是說,被告認定原告“擾亂人大會議(團體工作)秩序,致使會議(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有充足的事實證明,原告沒有非法行為,只是安份守已地在等散會出來的“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相關法規,都明確表明:人民代表代表了人民的訴求與利益,代人民行使參政議政權。人民代表隨時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以便更好的代表人民表達訴求意願。坐在人民代表開會的警戒線外,守候人民代表散會走出警戒線反映問題,不是擾亂秩序,是支持人民代表的工作,讓人民代表及時體察民情反映人民的意願訴求。
就是人民代表怕人民,原告也沒有使人民代表的會議“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反而是“圓滿、成功”結束,這可見兩會工作報告。這“眾所周知”的事實,足以作為原告沒有使兩會“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鐵證。
強權流氓把非法進行到底
一起被迫害,同時提起訴訟的八位訪民的案子,其中四起在蘭山區法院。在早已超過三個月審限期的今天,當事人也沒有見到開庭傳票。找到蘭山法院,被告知案子交到了中院,到中院詢問,也沒任何明確答覆。法律,就是這樣被惡警、狗法官們踐踏著!
這八個案子,原是由公民代理人我(李向陽)於一月份做代理提起的訴訟,遞交了代理手續。五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才規定公民代理人不能出庭。可是,開庭在之際,法院突然告知當事人“李向陽沒有代理資格”。可以這麼說,對正義人士實施屠戳也殺不絕!如此情況下,舒向新律師站到了正義的代理席上。
河東法院的庭審,官方如臨大敵。前去旁聽的有四十余公民,僅讓幾個人旁聽,讓旁聽人用手機與身份證換旁聽證。
收繳手機,是怕給錄下其醜惡嘴臉。邪惡是永遠在陰溝裡的、是怕陽光的!
庭審中,理屈辭窮的河東公安分局出庭人員,居然玩起手機。大堂上的法官大人們置之不理!舉報的旁聽人被惡毒的目光死盯上來。
在蘭陵法院的開庭,前去要求旁聽的五十余公民,居然只給十個名額。這如河東區法院一樣,居然“沒有”大一點的審判庭!
在蘭陵法院審判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公安局的兩個職員,法律明令規定局長或副局長必須到庭,這局長大人們不到庭,居然連一紙為何不到庭的說明都沒有!
可見,這幫強權流氓們對法律的蔑視!
當事人、從濟南遠道面來的舒向新律師、前去旁聽的五十余公民,就這樣被惡官戲弄,法庭因被告出庭人不合格而休庭。
對當事人、律師及公民來說,白花了費用,而對惡官們來說,他們有錢,花錢把公民一方拖垮。
惡官們,用向納稅人搜刮的錢,對納稅人實施非法綁架、關押,再在納稅人維權訴訟中給納稅人增加訴累。
對臨沂市強權流氓們的忠告
法律,是社會行為規則,是國家正常運行的保障。
臨沂市的強權流氓們,你們非法綁架、關押無辜的公民,在明確事實面前的訴訟中,你們不但不主動修正非法之舉,反而再變本加厲地用非法對抗法律。你們所為,是破壞國家運行秩序,讓這個國家不和諧、不穩定,以至讓國家走動盪。
強權流氓們,你們正在犯著反人民罪、顛覆國家政權罪!
強權流氓們,你們不但踐踏國法,連做人最起碼的道德良知底線都洞穿了!
強權流氓們,你們如此惡行,等來的定然是被清算,就是僥倖逃過被清算,你們給子孫留下的,不是財富榮耀,是罪惡,是令你們的後人無法承受的奇恥大辱。
其實,你們也是令人可惜的東西。你們本來是人,甚至是有才華的社會精英。可是,你們被邪惡俘獲,喪失了人性,變成了魔鬼,活在與道德正義為敵的陰溝裡。你們本來能更好地發揮聰明才智,實現人生價值,活得坦蕩,活在陽光下。從這角度說,你們本身也是受害者。平民百姓被強權欺淩可憐,其實你們更可憐!
醒來吧,強權流氓們。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請相信平民百姓遠比你們高尚的情操,請相信平民百姓的大度胸懷,只要放下屠刀,平民百姓會饒恕你們的罪惡。
放下屠刀的你們,定然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你們的罪惡不但被饒恕,反而是我中華民族的至偉大功臣。
為了全民族的進步與福祉,為了你們自己也能享受公平正義的陽光、活得無愧無悔,望你們迷敵途知返,醒來吧!
李向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