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傍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7月13日財新網)。
奚曉明歷任最高法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任最高法副院長11年,二級大法官,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長。奚曉明對經濟法律研究頗有造詣,著有多本法律專著。奚曉明長期執掌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常常涉及上十億元經濟利益糾紛。這一權力極大領域曾被視作「肥缺」;奚曉明恰恰在這一領域爭議頗多;如今卻成奚曉明滑鐵盧戰場。
2005年,山西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因資金短缺,將在陽城儲量4.09億噸金海煤礦60%股權轉讓給山西沁和能源集團。此後該煤礦市價急劇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希望要回出讓給沁和董事長呂中樓股權遭拒絕。從2010年起,沁和能源遭張新明等一連串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起訴,包括2011年最高法終審判決張新明屢屢勝訴。判決稱沁和能源等與山西金業、張新明間整體合作框架下一系列安排未實現,要求沁和投資返還股權符合公平原則。說白了這是張新明與呂中樓兩董事長的交易,也是這兩董事長的「官司」。這一「官司」的焦點是張新明出售後因價格飆升反悔。市場規則公平交易、錢貨兩清,既已成交豈能「反悔」?然而,張新明卻偏偏就反悔了?更荒唐的是這樣的官司,因我們的二級大法官奚曉明副院長的參與,出現乾坤大逆轉,張新明的反悔竟然能一次次勝訴?顯然,這是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荒唐判決!生意人不守一言九鼎的誠信規則,卻被判決勝訴?這樣的判決不是太荒唐了嗎?
或許,這樣的荒唐判決並不是最荒唐的:比這更荒唐的是這一案例被編入法學著作作為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3年,奚曉明在編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此案作為「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案例解讀。奚曉明雖不是此案審判長,顯然,卻是奚曉明指導了這一案件判決,這是從理論上肯定這一荒唐判決。這樣的荒唐判決作為典型案例編入法學著作,這將對整個司法界將起著一個什麼樣的負面影響?由此人們可以發現,司法審判的源頭就出現嚴重的是非顛倒現象!
奚曉明一位在吉林大學同學系張新明案代理律師,此案訴訟中被疑得到奚曉明幫助。顯然,諳熟民商法的奚曉明通過技術手段把案件轉變方向,幫助別人不當獲利。顯然,奚曉明涉嫌一種高技術高智商犯罪。實質奚曉明這種所謂的「高技術高智商犯罪」,說白了就是扭曲司法理論,黑白顛倒地把無理說成為有理,把有理說成無理!最可怕之處在於奚曉明是主管最高法的經濟和民商案件審判,是從理論源頭上面歪了一條線,下面自然就容易形成一大片「錯案」!奚曉明作為民商法領域權威領軍人物,本應在打造司法公平方面大有建樹。然而,奚曉明卻帶頭打破司法公平規則,這必然導致司法亂象,也必然導致奚曉明自己的人生末路!
山西煤商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百億礦山爭奪案」是引起廣泛關注的大案。最高法「奚曉明們」導演的這一判決自然引發法律界大嘩。或許,奚曉明掌管國家民商法領域審判,認為自己的無形之手可以操縱一切!然而,「奚曉明們」忘了「最高院」不是奚曉明一人的「最高院」。人民法院不能忽略公平正義?無論誰搞腐敗都應接受監督?為此,系統內人士對奚曉明舉報也一直沒有停止。或許,「百億礦山爭奪案」錯判已成為套在奚曉明「脖子」上的繩索!
或許,奚曉明與張新明聯手不知製造多少商界司法腐敗。因涉及華潤併購案,張新明於去年8月被控制。或許,正是張新明的落馬牽扯出奚曉明。由於奚曉明長期分管民事訴訟領域,與不少律所合伙人關係密切,通過這些「中間人」搭橋,奚也成為許多商人座上賓。奚曉明關照的司法案件更需要經過多少層級法院,由此看來奚曉明的落馬不知將牽連多少司法系統官員。由此看來奚曉明更不知在商界製造多少冤、假、錯案?
這些年來,司法系統腐敗一直為社會廣泛詬病。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風暴,一直沒有吹向司法系統。然而,司法系統從來不是一片凈土,反腐不拿司法領域開刀,以何保證「依法治國」?奚曉明的落馬成為十八大後最高法院被調查的最高級別官員,這標誌依法治國不論涉及任何人都不能逃脫制裁!或許,奚曉明的落馬標誌拉開司法領域反腐的序幕!正是因依法治國的需要,更應大力清理司法隊伍!這是司法正本清源的需要!顯然,奚曉明與其荒唐的商事審判指導案例應重新解讀?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奚曉明歷任最高法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任最高法副院長11年,二級大法官,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長。奚曉明對經濟法律研究頗有造詣,著有多本法律專著。奚曉明長期執掌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常常涉及上十億元經濟利益糾紛。這一權力極大領域曾被視作「肥缺」;奚曉明恰恰在這一領域爭議頗多;如今卻成奚曉明滑鐵盧戰場。
2005年,山西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因資金短缺,將在陽城儲量4.09億噸金海煤礦60%股權轉讓給山西沁和能源集團。此後該煤礦市價急劇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希望要回出讓給沁和董事長呂中樓股權遭拒絕。從2010年起,沁和能源遭張新明等一連串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起訴,包括2011年最高法終審判決張新明屢屢勝訴。判決稱沁和能源等與山西金業、張新明間整體合作框架下一系列安排未實現,要求沁和投資返還股權符合公平原則。說白了這是張新明與呂中樓兩董事長的交易,也是這兩董事長的「官司」。這一「官司」的焦點是張新明出售後因價格飆升反悔。市場規則公平交易、錢貨兩清,既已成交豈能「反悔」?然而,張新明卻偏偏就反悔了?更荒唐的是這樣的官司,因我們的二級大法官奚曉明副院長的參與,出現乾坤大逆轉,張新明的反悔竟然能一次次勝訴?顯然,這是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荒唐判決!生意人不守一言九鼎的誠信規則,卻被判決勝訴?這樣的判決不是太荒唐了嗎?
或許,這樣的荒唐判決並不是最荒唐的:比這更荒唐的是這一案例被編入法學著作作為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3年,奚曉明在編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此案作為「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案例解讀。奚曉明雖不是此案審判長,顯然,卻是奚曉明指導了這一案件判決,這是從理論上肯定這一荒唐判決。這樣的荒唐判決作為典型案例編入法學著作,這將對整個司法界將起著一個什麼樣的負面影響?由此人們可以發現,司法審判的源頭就出現嚴重的是非顛倒現象!
奚曉明一位在吉林大學同學系張新明案代理律師,此案訴訟中被疑得到奚曉明幫助。顯然,諳熟民商法的奚曉明通過技術手段把案件轉變方向,幫助別人不當獲利。顯然,奚曉明涉嫌一種高技術高智商犯罪。實質奚曉明這種所謂的「高技術高智商犯罪」,說白了就是扭曲司法理論,黑白顛倒地把無理說成為有理,把有理說成無理!最可怕之處在於奚曉明是主管最高法的經濟和民商案件審判,是從理論源頭上面歪了一條線,下面自然就容易形成一大片「錯案」!奚曉明作為民商法領域權威領軍人物,本應在打造司法公平方面大有建樹。然而,奚曉明卻帶頭打破司法公平規則,這必然導致司法亂象,也必然導致奚曉明自己的人生末路!
山西煤商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百億礦山爭奪案」是引起廣泛關注的大案。最高法「奚曉明們」導演的這一判決自然引發法律界大嘩。或許,奚曉明掌管國家民商法領域審判,認為自己的無形之手可以操縱一切!然而,「奚曉明們」忘了「最高院」不是奚曉明一人的「最高院」。人民法院不能忽略公平正義?無論誰搞腐敗都應接受監督?為此,系統內人士對奚曉明舉報也一直沒有停止。或許,「百億礦山爭奪案」錯判已成為套在奚曉明「脖子」上的繩索!
或許,奚曉明與張新明聯手不知製造多少商界司法腐敗。因涉及華潤併購案,張新明於去年8月被控制。或許,正是張新明的落馬牽扯出奚曉明。由於奚曉明長期分管民事訴訟領域,與不少律所合伙人關係密切,通過這些「中間人」搭橋,奚也成為許多商人座上賓。奚曉明關照的司法案件更需要經過多少層級法院,由此看來奚曉明的落馬不知將牽連多少司法系統官員。由此看來奚曉明更不知在商界製造多少冤、假、錯案?
這些年來,司法系統腐敗一直為社會廣泛詬病。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風暴,一直沒有吹向司法系統。然而,司法系統從來不是一片凈土,反腐不拿司法領域開刀,以何保證「依法治國」?奚曉明的落馬成為十八大後最高法院被調查的最高級別官員,這標誌依法治國不論涉及任何人都不能逃脫制裁!或許,奚曉明的落馬標誌拉開司法領域反腐的序幕!正是因依法治國的需要,更應大力清理司法隊伍!這是司法正本清源的需要!顯然,奚曉明與其荒唐的商事審判指導案例應重新解讀?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