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看到此信時,煩請您善心的幫助將此信轉交給尊敬的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盼望您在百忙之中過問下我的冤情。
真實情況:
一、我是肢體殘疾人張志民(有殘疾證①),電話13831566083。。我母親於唐山大地震身亡,父親張洪珍找了繼母包蘭英,為照顧我殘疾人,我到了娶妻年齡,父親、繼母答應我,將河西裡(70#)小區34樓3門401室(57平米)及402室(25平米)房產贈給我,作婚房財產(我購買了這兩套房屋產權)。為此,我與現在妻子結婚(無職業、監護人),婚後生有一子。
二、2011年4月,楊立哲(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釣魚台辦事處書記、拆遷指揮長)派人動員我們家拆遷,暗地裡(沒有讓我知道)和我繼母在2011年4月12日,將34樓3門401室及402室全部簽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用貨幣補償。房款錢沒有被我繼母完全拿走時,事情被我發現了,我妻子也發現了此事,還和我離了婚。於是,我立刻向拆遷指揮部相關部門舉報並備案;拆遷指揮部騰空組組長何霞對34樓3門401室及402室作了備案紀錄。我又急忙找楊立哲理論,楊立哲無奈之下,派馬義敏、李冬梅、王建平等拆遷工作人員前去我們家制止、調解,在工作人員和我們家人(父親、繼母、我)都在場的情況下,由王建平親筆填寫,我父親親筆簽名並按手印,於2011年4月22日共簽了專用《授權委託書②》,用作我張志民領取34樓3門401室拆遷補償款時使用,402室(拆遷指揮部作價)我們兄妹三人平分。同時,還勸說我和妻子復婚,讓我妻子繼續履行監護人義務。
但是,馬上我前去指揮部領取34樓3門401室房產補償款時發現,楊立哲等人暗地串通我繼母,把34樓3門401室房產拆遷補償款給我繼母取走,至今去向不明。隨後對我實施威逼誘騙。
楊立哲等人的所作所為,不僅違背了他們做人的誠信、良心、也違反了《唐山市路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西裡(70#)小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③》第十之(七)項的規定:徵收有糾紛的房屋,由徵收人委託公證機構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補償費作公證提存,先行徵收,待糾紛解決後發放。
三、此後,楊立哲要拆我家(5樓2門302室——我和妻子婚後借款購置的房產)樓房,我提出要求:要求楊立哲要遵守法律法規。對此,楊立哲再用哄騙方法(明幫、暗拖)不成,又派人將我的5樓2門302室房子暴力強拆(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四、由於我沒有拿到我父親贈我的34樓3門401室房產拆遷補償款,又強拆我5樓2門302室房子。我現在無家可歸,我妻子又被這事折磨成病患,無能力照顧我了,我身邊連監護人都沒有了,我無法生活和生存。(現在辦事處張永安付書記主操縱威脅我、並已實施迫害、陷害、非法拘禁等,造成了嚴重後果)。至今無果。
附件:①殘疾人複印件②授權委託書③唐山市路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西裡(70#)小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4)當事人證言,錄音像、證據。
真實情況:
一、我是肢體殘疾人張志民(有殘疾證①),電話13831566083。。我母親於唐山大地震身亡,父親張洪珍找了繼母包蘭英,為照顧我殘疾人,我到了娶妻年齡,父親、繼母答應我,將河西裡(70#)小區34樓3門401室(57平米)及402室(25平米)房產贈給我,作婚房財產(我購買了這兩套房屋產權)。為此,我與現在妻子結婚(無職業、監護人),婚後生有一子。
二、2011年4月,楊立哲(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釣魚台辦事處書記、拆遷指揮長)派人動員我們家拆遷,暗地裡(沒有讓我知道)和我繼母在2011年4月12日,將34樓3門401室及402室全部簽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用貨幣補償。房款錢沒有被我繼母完全拿走時,事情被我發現了,我妻子也發現了此事,還和我離了婚。於是,我立刻向拆遷指揮部相關部門舉報並備案;拆遷指揮部騰空組組長何霞對34樓3門401室及402室作了備案紀錄。我又急忙找楊立哲理論,楊立哲無奈之下,派馬義敏、李冬梅、王建平等拆遷工作人員前去我們家制止、調解,在工作人員和我們家人(父親、繼母、我)都在場的情況下,由王建平親筆填寫,我父親親筆簽名並按手印,於2011年4月22日共簽了專用《授權委託書②》,用作我張志民領取34樓3門401室拆遷補償款時使用,402室(拆遷指揮部作價)我們兄妹三人平分。同時,還勸說我和妻子復婚,讓我妻子繼續履行監護人義務。
但是,馬上我前去指揮部領取34樓3門401室房產補償款時發現,楊立哲等人暗地串通我繼母,把34樓3門401室房產拆遷補償款給我繼母取走,至今去向不明。隨後對我實施威逼誘騙。
楊立哲等人的所作所為,不僅違背了他們做人的誠信、良心、也違反了《唐山市路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西裡(70#)小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③》第十之(七)項的規定:徵收有糾紛的房屋,由徵收人委託公證機構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補償費作公證提存,先行徵收,待糾紛解決後發放。
三、此後,楊立哲要拆我家(5樓2門302室——我和妻子婚後借款購置的房產)樓房,我提出要求:要求楊立哲要遵守法律法規。對此,楊立哲再用哄騙方法(明幫、暗拖)不成,又派人將我的5樓2門302室房子暴力強拆(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四、由於我沒有拿到我父親贈我的34樓3門401室房產拆遷補償款,又強拆我5樓2門302室房子。我現在無家可歸,我妻子又被這事折磨成病患,無能力照顧我了,我身邊連監護人都沒有了,我無法生活和生存。(現在辦事處張永安付書記主操縱威脅我、並已實施迫害、陷害、非法拘禁等,造成了嚴重後果)。至今無果。
附件:①殘疾人複印件②授權委託書③唐山市路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西裡(70#)小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4)當事人證言,錄音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