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1月09日訊】鄭捷犯下台北捷運殺人案造成死傷,中央健保署先支付死傷者醫療費新台幣129萬餘元,向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以恐怖攻擊為理由拒賠。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捷殺人是宣洩挫折壓力,主觀上不是要引起民眾恐懼,與恐怖攻擊不同,今(9)日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對此新光產物保險表示,將不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此案發生後,台北捷運依大眾捷運法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健保署先支付死傷者醫療費新台幣129萬餘元,後來依約向新光產險求償。
但新光產險辯稱,當時已支付每名死者各400萬元死亡給付,台北捷運經調查後無過失,鄭捷無差別殺人造成民眾恐懼,屬於911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屬於恐怖主義者行為,因此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大眾捷運法,捷運公司縱然沒有過失,也須對旅客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健保署支付的醫療費用含在公共安全事故的投保範圍;鄭捷殺人是為報復,宣洩挫折壓力,主觀上不是要引起民眾恐懼,與恐怖攻擊不同,保險公司不能因此免責,因此判決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應賠償健保署支付的129萬多元醫療費用,全案可上訴。
對此,新光產物保險表示,若法院認為本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共安全事故規定,將不予上訴。
(責任編輯:許惠安)
據中央社報導,此案發生後,台北捷運依大眾捷運法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健保署先支付死傷者醫療費新台幣129萬餘元,後來依約向新光產險求償。
但新光產險辯稱,當時已支付每名死者各400萬元死亡給付,台北捷運經調查後無過失,鄭捷無差別殺人造成民眾恐懼,屬於911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屬於恐怖主義者行為,因此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大眾捷運法,捷運公司縱然沒有過失,也須對旅客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健保署支付的醫療費用含在公共安全事故的投保範圍;鄭捷殺人是為報復,宣洩挫折壓力,主觀上不是要引起民眾恐懼,與恐怖攻擊不同,保險公司不能因此免責,因此判決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應賠償健保署支付的129萬多元醫療費用,全案可上訴。
對此,新光產物保險表示,若法院認為本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共安全事故規定,將不予上訴。
(責任編輯:許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