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 被判15年

2015年12月09日社會
【新唐人2015年12月09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週三,河南南陽市中級法院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案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報導說,郭有明表示服從判決。

法院判決說,郭有明在湖北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380餘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除有期徒刑15年,郭有明還被判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百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2001年到2013年期間,郭有明曾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市長、市委書記、湖北省副省長等職,分管國土資源、水利、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省三峽辦」和南水北調局等部門。

2013年11月,郭有明被中共紀檢委調查,2014年4月被「雙開」,並移送司法。

有海外媒體報導,郭有明在湖北的陞遷與周永康幕後運作有關,或涉嫌周永康家族貪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