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釘子戶要價3000萬 法院判先拆

【新唐人2016年03月22日訊】湖北省武漢市某繁華地段的一座287平方米的房屋,被數臺重型挖土機強行拆除。官方的說法是,該地區要建設地鐵,房屋被政府徵收。屋主索要3000萬元補償金未果,兩年多來拒絕拆遷並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但結果是,當地法院准許政府「先予執行」強行拆房。消息引發了網路熱議,網友表示:「公權不受約束,可以為所慾為最可怕」。

3月17號,武漢江漢區香江新村某樓房的1層房屋,在屋主沒有得到任何拆遷補償的情況下,被武漢中級法院按「先予執行」程序拆除了。原因是江漢區政府控告屋主沒能及時拆遷,導致原定於今年底完工的地鐵工程受到嚴重影響。事件曝光後,被大陸媒體廣泛轉載,《網易》上參與評論的人數多達近20萬,爭議主要圍繞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是否合理展開。

南京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指出,國家規定的「先予執行」原本是為了公民權利的救濟,適用範圍非常狹窄,不應該隨意濫用在強拆方面。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我覺得這個『先予執行』,必須要有嚴格的條件,嚴格的限制。一般行政訴訟的『先予執行』,主要牽扯到賠償、賠償受害人,受害人要治病(醫藥費),主要是用於這方面。像這樣拆遷的問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法院是有濫用審判權的問題。」

《新京報》19號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先予執行」本意是公民作為原告方,在正式判決之前,要求政府發佈撫恤金、解除非法扣押等,而不是由作為被告的政府反客為主申請「先予執行」。

張讚寧表示,武漢中院裁定「先予執行」的一個主要依據是所謂「釘子戶」影響了地鐵施工,但這是城市規劃初期就需要考慮的問題,而不能作為侵犯公民私權的理由。

張讚寧:「在美國也有這樣的先例,就是你要修公路,當事人就是不賣的話,那麼公路也可以轉個彎,也可以把這個地讓出來。像這種情況,補償方面,應當是首先要協商,畢竟人家是私人財產。」

據報導,這是湖北省首例「先予執行」的行政訴訟案件。記者經檢索發現,類似的案件在大陸其他地區已經有先例,在遼寧省鞍山市下轄的縣級市海城,至少發生過數十起。

據多家陸媒揭露,海城在最近四年間,規模化的應用著這樣一種拆遷模式:以社區、街道或管理區的名義,起訴被拆遷人「排除妨害」,然後法院下達「先予執行」裁定書,政府隨之迅速強拆那些尚未達成協議的住房。

這種「政府法院合作拆遷模式」一直持續至今,成為當地快速拆遷的主要「利器」,甚至出現過一個社區有上百名被拆遷戶被告「排除妨礙」,百姓對此怨聲載道。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土地徵收、房屋拆遷中的「先予執行」早已在國家層面被叫停。2011年1月,最高法曾專門下達通知,要求「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

但「權利運動」組織發起人胡軍認為,中共體制決定了這樣的法律根本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權利運動」組織發起人胡軍:「這個政府、法院整個多方都是相互配合的,非常默契,還走了一個非常『像樣』的法律程序。其實這些東西,整個是中共根據它自己的需要來對法律程序的取捨和改變,都是非常隨意的。中共政府所轄的司法系統,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它是政府的工具。」

在熱門網帖中,一位重慶網友感嘆:「公權不受約束,可以為所欲為最可怕」,得到了上萬網友的支持。

採訪編輯/張天宇 後製/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