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0月26日訊】上海市80多歲的袁老先生,4年前在保險代理人的誘導下,給未成年孫子買了一份為期10年的保險,保到孫子80歲。後來發現被騙,賣保險的代理人和經理都辭職辦公處人去樓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近日,袁老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10月26日,大陸媒體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獲悉,該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歸還袁老先生4萬元,賠償4766.8元。
袁老先生講述事件經過說,2011年9月,保險公司經理王某領著代理人上門推銷一款叫做「錦繡年年」的保險:每年繳1萬元,繳滿5年,第6年連本帶利可以拿6萬元。
對此,袁老先生不相信,王某和代理人又當場出具了一份載明5年免繳、第6年拿6萬的承諾書。於是,袁老先生給小孫子買了這份人身保險,並以監護人的名義簽上自己的名字。
去年10月,袁老先生聽說賣保險的代理人和經理都辭職了,馬上找到他們的辦公處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於是,他拿著合同等材料找保險公司諮詢,工作人員說:「一切按照合同規定辦事,要退保只能退還本金。」袁老先生心裡頓時涼了半截。
這份人身保險,是袁老先生用自己的養老金,給未成年的小孫子買了為期10年的保險,而且要保到孫子80歲。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袁老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浦東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歸還本金4萬元,給付利息4766.8元。
袁老先生並不知道,爺爺和孫子「隔代」,雙方不存在「保險利益」,不能購買人身保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說,袁老先生與未成年的小孫子之間不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上的監護人簽名又是他代簽的,因此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當返還袁老先生的4萬元本金。可這樣一來,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庭審過程中,法院追加陳某棟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庭審。審判長林曉君認為,本案保險代理人在推銷過程中作出不實承諾,有縱容、暗示投保人代簽名的現象。保險代理人作出的承諾應視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諾,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湯園綜合報導/責任編輯:寶來)
10月26日,大陸媒體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獲悉,該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歸還袁老先生4萬元,賠償4766.8元。
袁老先生講述事件經過說,2011年9月,保險公司經理王某領著代理人上門推銷一款叫做「錦繡年年」的保險:每年繳1萬元,繳滿5年,第6年連本帶利可以拿6萬元。
對此,袁老先生不相信,王某和代理人又當場出具了一份載明5年免繳、第6年拿6萬的承諾書。於是,袁老先生給小孫子買了這份人身保險,並以監護人的名義簽上自己的名字。
去年10月,袁老先生聽說賣保險的代理人和經理都辭職了,馬上找到他們的辦公處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於是,他拿著合同等材料找保險公司諮詢,工作人員說:「一切按照合同規定辦事,要退保只能退還本金。」袁老先生心裡頓時涼了半截。
這份人身保險,是袁老先生用自己的養老金,給未成年的小孫子買了為期10年的保險,而且要保到孫子80歲。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袁老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浦東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歸還本金4萬元,給付利息4766.8元。
袁老先生並不知道,爺爺和孫子「隔代」,雙方不存在「保險利益」,不能購買人身保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說,袁老先生與未成年的小孫子之間不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上的監護人簽名又是他代簽的,因此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當返還袁老先生的4萬元本金。可這樣一來,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庭審過程中,法院追加陳某棟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庭審。審判長林曉君認為,本案保險代理人在推銷過程中作出不實承諾,有縱容、暗示投保人代簽名的現象。保險代理人作出的承諾應視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諾,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湯園綜合報導/責任編輯:寶來)